索 引 号 | 008478500/2020-099 | 关 键 词 | 基准地价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20-12-30 |
文号 | 苍府发〔2020〕10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县城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0年1月1日,内涵是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场平”、规定容积率下县城区各级别、各用途土地的平均地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按原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和宗地的区位、开发程度及评估基准日、市场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评估,与基准地价内涵一致的宗地价格只能在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30%内上下浮动。
三、宗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同级别、同用途、同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70%。已供地改变用地条件(划拨土地转出让、出让续期、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办理。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的,按实际出让年限核收出让金,土地还原利率为商服用地6.57%、住宅用地6.38%、工业用地5.6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12%。
五、划拨工业用地申请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苍府函〔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苍溪县城区基准地价及地价定义
2.苍溪县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3.苍溪县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分布表
4.苍溪县城区划拨地价表及划拨用地级别边界说明表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