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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苍府发〔2020〕10号)
索 引 号 008478500/2020-099 关 键 词 基准地价
发布机构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0-12-30
文号 苍府发〔2020〕10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0-12-3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县城区基准地价调整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且通过省自然资源厅技术检查,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20年1月1日,内涵是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外“六通”、宗地内“场平”、规定容积率下县城区各级别、各用途土地的平均地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按原国土资源部《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和宗地的区位、开发程度及评估基准日、市场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修正评估,与基准地价内涵一致的宗地价格只能在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30%内上下浮动。

三、宗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同级别、同用途、同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70%。已供地改变用地条件(划拨土地转出让、出让续期、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办理。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的,按实际出让年限核收出让金,土地还原利率为商服用地6.57%、住宅用地6.38%、工业用地5.6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12%。

五、划拨工业用地申请出让,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20%。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苍府函〔201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苍溪县城区基准地价及地价定义

2.苍溪县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3.苍溪县城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范围分布表

4.苍溪县城区划拨地价表及划拨用地级别边界说明表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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