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1-0110 | 关 键 词 | 防火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1-07 |
文号 | 苍府发〔2020〕11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
苍府发〔2020〕1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永宁、五龙、鸳溪、龙王、三川、唤马、歧坪、漓江、东溪、桥溪、高坡、黄猫垭、石马、文昌等14个重点林区乡镇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和其余17个乡镇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三溪口国家森林公园、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落实属地乡镇的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的监管责任和林权所有者的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村组干部和生态护林员包户、包山头地块的“五包责任制”。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地坎草、炼山、烧火驱蜂驱兽、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严禁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事前报县林业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高火险区防控。在三溪口国家森林公园、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两个森林高火险区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置语音自动提示设备和“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区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任何人若发现森林防火区内存在违规用火行为的,可拨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39—6091022)或县应急局办公室电话(0839—5222850)举报,查证属实的将给予适当现金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有义务拨打所在乡镇值班电话或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各乡镇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严禁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参与火灾扑救,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按预案科学有序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县纪委监委、公安、应急、林业等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治火。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苍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苍溪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常委。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