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略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4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选择不具备有保密资格的单位分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撤销其保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三十五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三十六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无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嫌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2
序号 |
4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三十七条 “无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未经保密审查而从事涉密业务的单位,一经发现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或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用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用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3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予以收缴、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4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登记保存有涉密隐患的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有涉密隐患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5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责令停止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保密检查中发现使用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的,下催告通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6
序号 |
23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单位保密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执行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制度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
表2-7
序号 |
24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责任主体 |
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县委保密机要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机关、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保密检查,对发现的泄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6090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