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组织起草全县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居)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全县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县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党建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
职责边界 |
(一)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 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 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 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 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 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 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苍溪县行政区划图。 |
表2-1
序号 |
10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
序号 |
10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不予登记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
序号 |
10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区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区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区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4
序号 |
10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修改或者不予修改决定。准予修改许可的,应当备案修改后的章程;不予修改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5
序号 |
1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修改或者不予修改决定。准予修改许可的,应当备案修改后的章程;不予修改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6
序号 |
1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7
序号 |
8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8
序号 |
8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9
序号 |
8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0
序号 |
8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1
序号 |
8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对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2
序号 |
8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3
表2-14
序号 |
8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5
序号 |
8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能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能预售墓位、墓穴。”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6
序号 |
8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7
序号 |
8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8
序号 |
8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19
序号 |
8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0
序号 |
8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1
序号 |
8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2
序号 |
8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3
序号 |
8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本)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一经发现慈善组织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是无法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4
序号 |
8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5 |
|
序号 |
8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6
序号 |
8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7
序号 |
8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依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进行辩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8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29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解释备案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0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并备案。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材料,退回。符合要求的,登记后即发给结婚证,留存相关档案,并告知证书的法律意义。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1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利项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并备案。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材料,退回。符合要求的,登记后即发给结婚证,留存相关档案,并告知证书的法律意义。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2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需提交的要件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告知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并备案。 4.送达责任:对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书面告知需补充完善材料,退回。符合要求的,登记后即发给结婚证,留存相关档案,并告知证书的法律意义。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3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二条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八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确认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4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社会团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团体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5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6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责任主体 |
社会救助股(养老服务股、儿童保障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7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股(区划地名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辖区内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
表2-38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责任主体 |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股(福利慈善股、社会组织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对辖区内慈善组织场所及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单位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