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 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 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定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地 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动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事 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事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生态康养旅游强县建设工作,推进全域旅游。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体育彩票销售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体 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活 动,指导推进相关设施建设。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 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 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巴 蜀文化和苍溪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 全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及旅 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旅游、体育和广播电视惠民工程, 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 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体育训 练、体育竞赛和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上级综合运动 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 会保障工作。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 利用工作,监测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促进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 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和 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和体育科技教育 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文物 资源调查。负责组织遴选、申报县级(含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指导地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等工作。推动文物和博物馆公共 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工作。组织实施申遗 及管理工作。 (十)指导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体 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和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 (十一)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安全 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广播电视和文物系统、文化 旅游园区、体育场馆、新业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 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 实施。 (十二)统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 跨区域及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的违法 行为,加强行业监管和督查督办,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苍溪整体文化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 (十四)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创造题材规划,监督管理 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 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 录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 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 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 广播电视科技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安全播 出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业务的监管,指导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 等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 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事业、体育产业、广播电视事业 产业融合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 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和文物与 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提升国 家文化软实力、国际旅游竞争力。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苍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苍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
行政许可项目责任清单
表2-1
序号 |
18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6.文化部关于印发《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7.《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二)简化申报材料。在受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业务时,工商行政部门已登记核准的经营主体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以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为准,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
序号 |
19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
序 号 |
19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娱乐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
序 号 |
19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 称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
序 号 |
19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 称 |
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
序号 |
19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1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
序号 |
19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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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
序号 |
19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暂停)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
序号 |
19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按原设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及《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收回”。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
序号 |
19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实施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接收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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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
序号 |
19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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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查验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查验。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法定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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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
序号 |
20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
序号 |
20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发〔2014〕1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二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或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7.《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申请乙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或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地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8.《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9.《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三)近三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1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
序号 |
23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实施依据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行政许可,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发展体育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
序号 |
23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实施依据 |
1.《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 第62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2006年11月17日颁布)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
序号 |
23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行政处罚项目责任清单
表2-20
序号 |
22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
序号 |
22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
序号 |
22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
序号 |
22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第四十一条“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
序号 |
22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
序号 |
22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
序号 |
2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
序号 |
2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
序号 |
22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
序号 |
22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
序号 |
22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
序号 |
22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
序号 |
22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或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或收取费用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
序号 |
22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涉嫌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
序号 |
22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5
序号 |
22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
序号 |
22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7
序号 |
22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8
序号 |
22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9
序号 |
22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旅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旅行旅游合同的;或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0
序号 |
22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1
序号 |
22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2
序号 |
22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3
序号 |
22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4
序号 |
22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5
序号 |
22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6
序号 |
22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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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7
序号 |
22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8
序号 |
22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49
序号 |
22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0
序号 |
22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1
序号 |
22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2
序号 |
22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3
序号 |
22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4
序号 |
22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5
序号 |
22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6
序号 |
22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7
序号 |
22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8
序号 |
22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59
序号 |
22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0
序号 |
22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1
序号 |
22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2
序号 |
22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3
序号 |
22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4
序号 |
22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5
序号 |
22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6
序号 |
22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7
序号 |
22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8
序号 |
22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69
序号 |
22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0
序 号 |
22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和旅游部或者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1
序 号 |
22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2
序 号 |
23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3
序 号 |
23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以假唱欺骗观众,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4
序 号 |
23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5
序 号 |
23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6
序号 |
23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7
序号 |
23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8
序号 |
23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79
序 号 |
23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0
序号 |
23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1
序号 |
23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2
序号 |
23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3
序号 |
23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4
序号 |
23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5
序号 |
23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3.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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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6
序号 |
23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7
序 号 |
23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8
序号 |
23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89
序号 |
23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0
序号 |
23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部门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1
序号 |
23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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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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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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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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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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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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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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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3
序 号 |
23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4
序 号 |
23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5
序 号 |
23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6
序 号 |
23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7
序 号 |
23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8
序 号 |
23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99
序 号 |
23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0
序 号 |
23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1
序 号 |
23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2
序 号 |
23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3
序 号 |
23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4
序 号 |
23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5
序 号 |
23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6
序号 |
23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7
序号 |
23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8
序号 |
23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涉嫌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09
序号 |
23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0
序号 |
23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1
序 号 |
2339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2
序 号 |
2340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3
序 号 |
234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4
序 号 |
234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5
序号 |
234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 称 |
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承办人员建议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2.调查责任: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责任: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对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作出说明,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6
序号 |
23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涉嫌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7
序号 |
23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其他经营单位涉嫌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8
序号 |
23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19
序号 |
23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0
序号 |
23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1
序号 |
23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2
序号 |
23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3
序号 |
23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4
序号 |
23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5
序号 |
23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6
序号 |
23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7
序号 |
23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28
序号 |
23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或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或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0839)5222283 |
表2-129
序号 |
23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 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抄报文化部。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规定: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0839)5222283 |
表2-130
序号 |
23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1
序号 |
23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2
序号 |
23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违规处置文献信息;(二)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三)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四)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五)其他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免费提供的服务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规定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或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其他不履行法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3
序号 |
23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九条“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图书馆从事或者允许其他组织、个人在馆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4
序号 |
23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5
序号 |
23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6
序号 |
23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7
序号 |
23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或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或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或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8
序号 |
23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39
序号 |
23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0
序号 |
23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2.《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风险提示发布后,不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1
序号 |
23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一)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二)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三)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 2.《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或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或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或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2
序号 |
23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或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或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3
序号 |
23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4
序号 |
23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5
序号 |
23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6
序号 |
23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2.《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7
序号 |
23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8
序号 |
23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2.《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4.《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49
序号 |
23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0
序号 |
23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与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1
序号 |
23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2
序号 |
23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3
序号 |
23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4
序号 |
23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5
序号 |
23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条“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6
序号 |
23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7
序号 |
23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8
序号 |
23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59
序号 |
23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0
序号 |
23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1
序号 |
23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2
序号 |
23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3
序号 |
23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4
序号 |
23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5
序号 |
23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6
序号 |
23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因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7
序号 |
23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8
序号 |
23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69
序号 |
23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0
序号 |
23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1
序号 |
23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2
序号 |
24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3
序号 |
24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4
序号 |
24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5
序号 |
24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6
序号 |
24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7
序号 |
24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8
序号 |
24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79
序号 |
24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0
序号 |
24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1
序号 |
24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2
序号 |
24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3
序号 |
24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4
序号 |
24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5
序号 |
24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6
序号 |
24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7
序号 |
24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8
序号 |
24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89
序号 |
24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0
序号 |
24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2.《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1
序号 |
24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2
序号 |
24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3
序号 |
24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旅行社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4
序号 |
24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5
序号 |
24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6
序号 |
24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7
序号 |
24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8
序号 |
24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199
序号 |
24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第三十二条“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或在执行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0
序号 |
24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1
序号 |
24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2
序号 |
24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3
序号 |
24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4
序号 |
24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至20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5
序号 |
24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6
序号 |
24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3.《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7
序号 |
24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8
序号 |
24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09
序号 |
24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2.《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0
序号 |
24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组团社或者利用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1
序号 |
24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2
序号 |
24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3
序号 |
24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二条“……(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或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4
序号 |
24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十条“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2.《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5
序号 |
24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6
序号 |
24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旅游部门转办、下级旅游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17
序号 |
24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218
序 号 |
24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5.《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8.《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9.《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禁止吸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219
序 号 |
24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取得许可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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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0
序号 |
24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1
序号 |
24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2
序号 |
24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3
序号 |
24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4
序号 |
24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转播或者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5
序号 |
24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6
序号 |
24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7
序号 |
24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涉嫌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8
序号 |
24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传输方式播放节目或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29
序号 |
24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0
序号 |
24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1
序号 |
24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2
序号 |
24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3
序号 |
24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4
序号 |
24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5
序号 |
24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钻探抛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堆放金属、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6
序号 |
24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7
序号 |
24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8
序号 |
24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39
序号 |
24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0
序号 |
24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1
序号 |
24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2
序号 |
24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三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3
序号 |
24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的条件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由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4
序号 |
24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5
序号 |
24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产品设计、工艺发生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6
序号 |
24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7
序号 |
24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撤销入网认定证书。自撤销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8
序号 |
24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49
序号 |
24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完整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从事传送业务,或者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擅自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0
序号 |
24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1
序号 |
247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2
序号 |
24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3
序号 |
24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4
序号 |
24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5
序号 |
24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6
序号 |
24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7
序号 |
24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8
序号 |
24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59
序号 |
24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0
序号 |
24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1
序号 |
24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2
序号 |
24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者建立健全与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3
序号 |
24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4
序号 |
24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5
序号 |
24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6
序号 |
24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7
序号 |
24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68
序号 |
24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0839)5222283 |
表2-269
序号 |
249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0
序号 |
24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1
序号 |
24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和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者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2
序号 |
250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3
序号 |
25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4
序号 |
25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5
序号 |
25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6
序号 |
25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7
序号 |
25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8
序号 |
25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阻挠、拖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79
序号 |
250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0
序号 |
250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1
序号 |
250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2
序号 |
25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3
序号 |
25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4
序号 |
25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5
序号 |
25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6
序号 |
25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7
序号 |
25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条“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3.《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第二十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5.《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第三十四条“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7.《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第三十七条“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8.《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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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播出机构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8
序号 |
25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89
序号 |
25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0
序号 |
25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1
序号 |
25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2
序号 |
25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3
序号 |
25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4
序号 |
25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妨碍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5
序号 |
25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6
序号 |
25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的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7
序号 |
25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8
序号 |
25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诽谤他人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299
序号 |
25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 7.《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提供相应业务服务事项,擅自更改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0
序号 |
25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1
序号 |
25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24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72小时内修复”。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4.《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6.《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2
序号 |
25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施设备,危害其安全播出”。 2.《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3
序号 |
25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擅自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4
序号 |
25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第十四条第四款“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搭接或破坏。禁止将转播台、乡(镇)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或承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射、传输、接收、监测等活动进行干扰、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 3.《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并可没收接收装置”。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5
序号 |
25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影响社会安定的;(六)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宣扬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或暴力的;(八)损害妇女、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九)诽谤、侮辱他人的;(十)法律、法规禁止制作、播放的其他内容”。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6
序号 |
25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7
序号 |
25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不按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乡(镇)广播电视站实行县(市、区)乡共管,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广播和电视、有线和无线共同覆盖”。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播放自办的电视节目和插播广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播放节目”。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收视对象范围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在公共场所播放、传播或在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等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8
序号 |
25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规制作、传播未成年人节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09
序号 |
25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0
序号 |
25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1
序号 |
25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2
序号 |
25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3
序号 |
25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4
序号 |
25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5
序号 |
25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6
序号 |
25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7
序号 |
25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8
序号 |
25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涉嫌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19
序号 |
25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0
序号 |
25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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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1
序号 |
25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2
序号 |
25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3
序号 |
25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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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4
序号 |
25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5
序号 |
25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涉嫌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6
序号 |
25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7
序号 |
25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行政强制项目责任清单
表2-328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且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报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经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29
序号 |
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的查封、扣押 |
实施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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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擅自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资料且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报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经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务。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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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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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行政确认项目责任清单
表2-330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织评审、推荐认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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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面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发文公布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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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1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
实施依据 |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专家,形成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监督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如实呈报评审会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面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发文公布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制作传承人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2
表2-333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定级 |
实施依据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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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定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发布名单,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定级的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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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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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4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有关规定,主办科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送达责任:发布名单,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做好建设控制地带其他建设活动的监督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行政检查项目责任清单
表2-335
序号 |
16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化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根据检查评估结果作出相应处理,未能有效实施保护规划的,及时纠正。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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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6
序号 |
16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持检查通知文件并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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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7
序号 |
16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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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化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艺术考级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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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8
序号 |
16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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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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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39
序号 |
16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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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旅行社、导游、领队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旅行社、导游、领队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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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0
序号 |
16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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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采取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处罚后续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1
序号 |
16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广播影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时应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实施情况;(二)搜集、整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广播影视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按时向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其他统计资料,对本地区的广播影视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三)管理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系统,完成统计数据采集、处理、传递、存储等工作,建立地区性的广播影视统计信息数据库;(四)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提供本地区的广播影视统计资料;(五)组织培训本地区广播影视单位的统计人员” 。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广播影视统计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2
序号 |
16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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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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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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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3
序号 |
16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一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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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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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4
序号 |
17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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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际,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5
序号 |
17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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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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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6
序号 |
17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47
序号 |
17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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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苍溪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案件不属于本级本部门权限处置的,按法定程序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处置。 4.事后管理责任:强化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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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行政奖励项目责任清单
表2-348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49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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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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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0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监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1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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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2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十二条“对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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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3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4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艺术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5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股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6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旅游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7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58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体育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的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关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1376 |
表2-359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表2-360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博物馆条例》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联合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市、县表彰奖励文件;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市表彰奖励部门;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266165 |
其他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361
序 号 |
13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 称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2
序号 |
13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实施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要注销登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3
序号 |
13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化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审查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4
序号 |
13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实施依据 |
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2.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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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5
序号 |
13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实施依据 |
1.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本办法所称艺术品不包括文物”。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6
序 号 |
13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 称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实施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有关规定,主办股室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7
序号 |
13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2. 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4.《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体育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368
序号 |
13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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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69
序号 |
13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实施依据 |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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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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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70
序号 |
13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
表2-371
序号 |
14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2.《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政策法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解释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可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