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经济、能源与电力、信息化和盐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意见,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 (三)参与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与电力、信息化和盐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协调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和食盐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五)负责全县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订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 (六)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牵头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负责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推进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计划。 (八)负责全县工业、能源与电力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新型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九)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规模以上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组织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办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县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食盐专营政策和盐业法规规章,依法查处食盐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指导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协调处理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初级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2.与县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信局负责全县盐业行业管理,承担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盐业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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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2.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盐政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2.处置责任: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及时归档,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加强后续跟踪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和依法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201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
责任主体 |
能源与电力股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 |
实施依据 |
1.《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2.《四川省工业盐运销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实行特别监管,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月如实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盐产品的储存记录、流向及使用情况。” |
责任主体 |
盐政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主动行使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主要负责工业盐生产及销售记录的督促检查。其中对工业副产物盐产品实行特别监管,工业副产物盐产品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必须按月如实向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盐产品的存储记录、流向及使用情况。 2.审查责任:审查工业盐管理台帐记录情况,抽查帐目与实物是否一致,所有数据电子文档长期保存,纸质文档保存两年以上。 3.决定公布责任:如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工业盐运销管理暂行办法》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应向工业生产企业、工业盐用户解释宣传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食盐储备的管理 |
实施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
责任主体 |
盐政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主动行使食盐储备的管理。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协助推动承储企业按季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食盐储备报表。 2.审查责任:根据省级主管部门委托,核实食盐储备报表备案与实物是否一致。配合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抽查储备企业是否采用滚动储备、定期轮换方式,自主安排每年对储备食盐至少轮换两次。 3.决定公布责任:如公民依法申请公开,可公开。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四川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规定,应向食盐定点企业解释宣传食盐储备管理政策。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 |
实施依据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市县三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
责任主体 |
项目管理股(工业投资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通过在线平台公布统一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或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另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5222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