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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苍府公字〔2021〕7号)
时间:2021-04-16 来源: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因苍溪县城供水工程取水口搬迁项目建设用地需要,需征收浙水乡坪江社区六组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城供水工程取水口搬迁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9〕549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浙水乡坪江社区六组。共需征收集体土地9.27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图为准(见附件)。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苍溪县浙水乡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应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耕地的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大春按60%计算,小春按40%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拆迁人员安置途径:无房屋拆迁。

八、补偿登记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现场调查登记),并提供土地、山林、房屋等权属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资料。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附件:苍溪县城供水工程取水口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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