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 » 详情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04-27 来源: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县级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维修资金作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根据《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9〕21号)和广元市住建局、广元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标准的通知》(广规建住发〔2013〕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商品住宅(含非住宅)在销售时,购房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调整至每平方米80元。

二、执行时间

从2021年5月1日起,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按调整后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2021年5月1日前,全部或部分楼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和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三、相关要求

(一)购房人在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要按照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至维修资金监管账户。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开发项目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含非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发生转让时,原业主(转让人)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同转让。

(三)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代收或挪用维修资金,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苍溪县财政局

2021年4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