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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7-03 来源: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1〕5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所界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抽查。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按照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实施。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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