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1-01033 | 关 键 词 | 政策性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7-07 |
文号 | 苍府办函〔2021〕19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政策性文件有效期已满,失去效力。
一、《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2〕65号),已于2014年10月14日失效;《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府办发〔2012〕88号),已于2015年1月1日失效;《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府办发〔2014〕43号),已于2015年12月24日失效。
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十大救助制度(试行)〉的通知》(苍府办发〔2014〕46号),已于2019年5月30日失效。
三、《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民间信仰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苍府办发〔2018〕78号),已于2020年12月20日失效。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