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注销罗雪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苍政决〔2021〕1号
罗雪梅:
经核查,2010年3月6日,陵江镇原拱桥村七组调整土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你户依据此次土地调整所取得的全流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合法。
因在给你户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510824100230070013J)上记载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你户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注销你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510824100230070013J)。
如你户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