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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罗雪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时间:2021-07-2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注销罗雪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苍政决〔2021〕1号


罗雪梅:

经核查,2010年3月6日,陵江镇原拱桥村七组调整土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你户依据此次土地调整所取得的全流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合法。

因在给你户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510824100230070013J)上记载了该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你户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注销你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为:510824100230070013J)。

如你户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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