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 » 详情
关于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时间:2021-07-29 来源:广元市卫生健康委 打印 关闭本页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司法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广2小时内向本人居住地所在村组(社区)及时申报,有单位的要向所在单位报告;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密切、次密切接触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广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申报登记。本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必须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三、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观察、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广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村组(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各地按照广应对疫情指办〔2021〕20号文件精神落实有奖举报规定。

特此通告。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广元市公安局       广元市司法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