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苍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服务热线和和行业监管电话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一)县政府
责任人:翟广生 政府副县长;联系电话:(0839)5222579
职责: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乡镇政府
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职责:负责配合县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调指导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二、行业监管责任
乡镇供水厂(站)
责任单位:苍溪县国资事务中心;责任人:李元臻 主任;联系电话:(0839)5222563
一般农村供水工程
责任单位:苍溪县水利局;责任人:赵斌 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839)5222801
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负责做好水源及供水水质检测工作,按规范要求定期取样检测,保障水质安全,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负责将年度维修拨付资金拨付到供水单位并监督考核。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一)乡镇供水厂(站)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苍溪县乡镇供水总站;责任人:赵伟 经理;联系电话: 13086516111
职责:负责本供水区域内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水费收缴等工作,加强水质检测,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水质、水量充足的饮用水,保证水质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
(二)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运行管理机构;责任人: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人
职责:负责定期巡查水源、主要输配水管道、蓄水池、公共给水点等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等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支管及支管以下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收缴用水户水费,保洁供水设施卫生、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