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和维护房屋安全。负责对房屋及以下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治理:
(一)房屋外墙瓷砖、装饰、玻璃、空调外机、广告牌、各类护栏。
(二)阳台、窗台、屋顶的各类悬挂物及堆放物。
(三)避雷、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设施设备。
(四)房屋的梁、柱、墙体、挑台、露台、屋面、楼梯、楼板等主体结构。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乱拆、乱搭、乱建,影响房屋整体美观和安全,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二)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私拉、乱接、损毁水、电、气、广电通讯、消防等管线及配套设施。
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定期对房屋,尤其是危旧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务必及时修缮治理,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四、凡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之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一切责任。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