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1〕24号
申请人:某公司甲。
被申请人: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赵旻,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苍住建招投审〔2021〕8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或撤销《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及排序第一名的某公司乙。被申请人于当天接收了投诉资料并出具了投诉书签收凭证,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了苍住建招投审〔2021〕18号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13日下午16:00左右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被申请人就为何不受理投诉的事宜进行了现场交流沟通,无果后并拒领告知书,被申请人以手机彩信方式将告知书发送到申请人预留的电话上。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变更或撤销。具体理由为:被申请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函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范围均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认为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是两个概念,即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了投标人。申请人于2021年通过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并下载招标文件就足以证明申请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前由于申请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发现该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方式评标,一个7百多万的房建项目设置三级公司资质可以参与,一级资质的公司及人员要加分,申请人认为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所以就未递交标书及报价。在投诉过程中被申请人以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候选人公示结果中没有申请人名称为由,狭隘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因而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行为。本投诉事项中被投诉单位虚假投标的行为客观存在,在申请人的投诉被驳回的情况下,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也应当依职权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而并不是任由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深刻领会、学习、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断章取义,致使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准确掌握立法精神,正确领会法律的内涵和外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将严重影响到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给贪污腐败、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的空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乱作为、行政不作为的渎职行为,故申请人特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信》复印件;2.某公司甲委托寇某投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牛某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四川省·广元市)网站截图复印件,四川政府采购网、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截图复印件;4.某公司甲委托寇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授权委托书》,某公司甲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牛某、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投诉“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及排序第一名的某公司乙”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申请人没有报名递交投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开标前属于潜在投标人,但仅限于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投诉。2021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候选人及排序第一名的某公司乙”的投诉信,属于对评标结果的投诉,申请人不是投标人,也不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关于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到地对招标文件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次复议中前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未向被申请人投诉,目前已超过异议和投诉有效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信》复印件;2.某公司甲委托寇某投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牛某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改版)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相关条款内容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并下载了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但申请人不认可该项目的综合评分法方式,未递交标书及报价,即申请人没有参加后续的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招标投标活动。2021年9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信》,投诉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排序第一名的施工中标候选人即某公司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了苍住建招投审〔2021〕8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另查明,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投诉信》复印件;3.某公司甲委托寇某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潜在投标人仅对招标阶段中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权提出异议、投诉,如果其未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则意味着自己放弃参与此后的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的权利,也就不再享有对这些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权。本案申请人仅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录并下载某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但未递交标书及报价,也没有参加后续的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阶段的招标投标活动。因此,申请人仅是招标阶段的潜在投标人,不是该项目的投标人,且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与后期的评标结果之间具有其他利害关系,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能支持。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决定,并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应当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苍住建招投审〔2021〕8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住房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