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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 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1-02455 关 键 词 三大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12-31
文号 苍府办发〔2021〕25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1-12-3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图解: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苍府办发〔2021〕25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苍溪县“三大百亿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大百亿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益,力争在“十四五”末,猕猴桃、中药材、健康养殖产业分别实现“百亿”综合产值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原则


第二条  奖补对象:在苍溪县域内从事“三大百亿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且从未享受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的种养大户、专合社、家庭农场、企业等农业生产、加工、营销主体。

第三条  奖补原则: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第三章   奖补内容


第四条  猕猴桃产业

(一)新植猕猴桃

奖补条件:种植户新植5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植20亩及以上,企业连片新植100亩及以上的标准化猕猴桃园。第一年达到规划选址科学合理、改土培肥到位、开沟垒厢规范、苗木健壮、栽植合格的;第二年完成苗木稼接和架杆架线搭设且质量合格的;第三年达到园内管理规范、苗木健壮并全部上架、架面绑缚整齐,厢面间作无杂草、沟渠清顺排灌通畅。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新植猕猴桃园,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个阶段验收合格后,三年兑付,第一年每亩兑付700元,第二年每亩兑付300元,第三年每亩兑付500元。

(二)低效园改造

奖补条件:种植3年以上,苗木长势及效益较差的现代农业猕猴桃园区和乡镇建成20亩及以上的猕猴桃低效园。第一年完成土壤培肥、补植、嫁接或品种改换,架杆架线修复;第二年嫁接苗木全部上架,长势良好,试花投产,补植实生苗木全部嫁接。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猕猴桃低效园,每亩补助1000元,分两个阶段验收合格后,两年兑付,第一年每亩兑付600元,第二年每亩兑付400元。

(三)避雨栽培

奖补条件:有水源保障并初见效的猕猴桃园,建成5亩及以上的钢架、铝合金结构避雨大棚,溃疡病防治效果明显,苗木长势健壮良好。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猕猴桃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四)水肥一体化设施

奖补条件:种植户5亩及以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20亩及以上,企业100亩及以上,配套水肥一体化微喷灌设施,苗木长势健壮良好。

奖补标准:每亩补助5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五)冷藏库建设

奖补条件:规模在50吨及以上。

奖补标准:参照《四川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目录(2021)》标准,补助不超过总投资规模的40%,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六)生态红心猕猴桃

奖补条件:种植红阳猕猴桃3亩及以上,按生态(有机)猕猴桃种植规程生产,不用任何外源激素,单果重60g以上,果实干物质含量达到20%以上,亩产商品果300kg及以上,实行订单生产。

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条件的基地每亩补助500元,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七)猕猴桃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万元及以上,主要用于奖励猕猴桃品种选育、高抗溃疡病新品种引进示范栽培、溃疡病防治攻关、实用新技术应用推广、种质资源保护、无病毒猕猴桃苗木应用推广等(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  中药材产业

奖补品种为瓜蒌、丹参、黄精、白及、天麻共5个品种。补助品种可根据市场前景、发展优势和龙头企业带动等客观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具体品种由县级各部门推荐,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

(一)药材种植基地

奖补条件:种苗优质,出苗率85%以上,长势良好,集中成片;散户种植面积5亩以上,规模户(含企业、专合组织、业主)30亩以上;水肥一体化10亩以上。

奖补标准:散户补助200元/亩;规模种植户补助500元/亩;水肥一体化补助500元/亩。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二)种苗繁育基地

奖补条件:建设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5亩以上,建设标准为钢架大棚设施。

奖补标准:按照棚内面积每亩补助50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烘干房建设

奖补条件:烘干房标准化,且设施设备齐全。

奖补标准:热泵加热式热风烘房,规格1吨/批(总干燥面积100m2)补助2.5万元,最高补助10吨。当年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六条  健康养殖产业

(一)种业体系建设

1.良种引进

奖补条件:取得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牛羊扩繁场、犊牛和羔羊繁育场在其他有种畜禽经营资质的种牛羊场引进的良种母牛、公羊、母羊。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引进的良种母牛每头一次性补助2500元,良种公羊每只一次性补助1500元,良种母羊每只一次性补助800元,单个养殖场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犊牛繁育

奖补条件:存栏能繁母牛5头及以上的养殖场(户),饲养的能繁母牛繁殖的犊牛。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每头犊牛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冻配站点

奖补条件:新建标准化牛人工授精冻配站点。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每个站点一次性补助3万元。

4.“广元灰鸡”推广

奖补条件:养殖场从广元灰鸡种鸡场一次性购买“广元灰鸡”2000只以上,且能提供引购地检疫证明、种鸡场购买发票和销售出场检疫证明。

奖补标准:按引购量每只一次性补助3元,当年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二)养殖场(户)圈舍建设

1.肉牛羊养殖场(户)

(1)新(扩)建养殖场(户)

奖补条件:新(扩)建标准化肉牛养殖圈舍200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牛3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圈舍100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羊50只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按圈舍主墙体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0元,单个养殖场(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改建养殖场(户)

奖补条件:利用现有废弃闲置养殖场(废弃闲置的肉牛羊养殖场除外)改建成标准化肉牛养殖圈舍200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牛3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圈舍100平方米及以上(可存栏肉羊50只及以上)的养殖场(户)。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按圈舍主墙体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

2.土鸡规模养殖场

(1)大型规模养殖场

奖补条件:新(扩)建存栏土鸡2万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22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场;年孵化或年育雏土鸡10万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孵化或育雏设施设备齐全的孵化场或育雏场。

奖补标准:土鸡养殖场、土鸡孵化场或育雏场,各补助3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分两年分别按照70%和30%比例给予补助。

(2)一般规模养殖场

奖补条件:新(扩)建存栏土鸡5000只以上,且建标准化圈舍600平方米以上。

奖补标准:按圈舍面积(墙体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经验收合格后,分两年分别按照60%和40%比例给予补助。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圈补助,按本年度实际到位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量确定奖补条件和标准,再给予补助。

(三)秸秆氨化和饲料青贮

1.秸秆氨化池、青贮池建设

奖补条件:用于肉牛羊养殖建设的秸秆氨化池、青贮池达100立方米及以上。

奖补标准:验收合格后,每立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

2.秸秆收储

奖补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经营主体(肉牛羊养殖场户自收自用的除外)收储秸秆用于肉牛羊养殖,年收储秸秆量50吨及以上。

奖补标准:建设的收储、加工厂房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80元,每收储1吨秸秆一次性补助50元。

(四)专业村建设

奖补条件:建成年出栏肉牛1000头及以上的肉牛养殖专业村、或年产犊牛500头及以上的肉牛繁育专业村、或年出栏肉羊5000只及以上的肉羊养殖专业村。

奖补标准:每个肉牛专业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6万元,每个肉羊专业村一次性奖励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4万元。

(五)新型经营主体

奖补条件:创建成国家级和省级健康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奖补标准:按创建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2万元。

(六)创建标准化示范场(基地)

1.畜禽水产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奖补条件:创建成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

奖补标准:按创建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8万元、3万元。

2.稻渔种养基地和标准化鱼池建设

奖补条件: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连片建设50亩以上和标准化鱼池连片建设20亩以上。

奖补标准:建成稻渔种养基地和标准化鱼池,每亩分别补助500元、1000元。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3.水产苗种良繁场建设

奖补条件:建成投产的省级、市级水产苗种良繁场。

奖补标准:按照省、市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8万元、3万元。

(七)粪污资源化利用

1.新建有机肥厂

奖补条件:新建年生产能力5000吨以上,正常投产经营半年以上的有机肥厂。

奖补标准: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2.新建沼液处理机构

奖补条件:新建年处理50000立方的第三方沼液集中处理机构。

奖补标准:新建沼液集中处理中心补助100万元,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七条  农产品加工

奖补条件:在全县新(扩)建的猕猴桃、中药材、肉食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

奖补标准:企业新(扩)建厂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享受中央、省、市项目资金补助且补助金额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不重复享受;补助金额不足的,县财政统筹资金补足差额。租用厂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分年度给予补助,补助年限为3年,分别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给予补助;新购买并投入使用农产品加工设备按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补助(以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为准);年产值达3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猕猴桃加工企业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按当年纳税留县部分的50%奖补,不重复享受中央、省、市、县同类项目资金补助及招商引资政策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营销

(一)电商企业农产品网上销售

奖补条件:通过电商平台外销本地农产品年网销额首次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且能够提供完整的网销依据。

奖补标准:按电商平台年网销额首次达到的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二)电商示范企业评奖

奖补条件:被国家、省、市、县评奖的电商示范企业。

奖补标准:按评奖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三)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农产品网上销售

奖补条件:电商年网络农产品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综合服务站点。

奖补标准:按电商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的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四)外贸出口

奖补条件:县域内从事三大百亿产业的生产型及外贸型企业,按照出口额给予奖励。

奖补标准: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首次通过自营出口的外贸型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对贸易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外贸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品牌创建和推广

(一)获得驰名商标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专合组织、家庭农场获得全国驰名商标。

奖补标准: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专合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成功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证明商标。

奖补标准: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获得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企业

奖补条件:企业成功获得国家级标准化体系建设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奖补标准:获得系列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转换和认证

1.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认证基地转换

奖补条件:按照有效期内有机认证证书上种植(养殖圈舍)面积核定补助金额,以种养企业(个体)购买有机投入品和绿色防控物资等实物金额依据补助。

奖补标准:在有机认证基地转换期内,对取得有机转换认证的单位,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其中取得有机猕猴桃转换和认证基地,每亩每年补助150元。

2.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认证

奖补条件:以获得有机认证证书或绿色产品证书为准。

奖补标准:对新认证有机农(畜禽、水产)产品基地,转换期内的认证费用到正式取得有机认证的费用,县财政一次性统筹补助4万元有机认证费。凡获得有机认证后有重大违规行为,再次进入转换认证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条  农旅融合

(一)主体菜系

奖补条件:鼓励研发推出雪梨、山珍、药羹、猕猴桃等土特产为食材的名宴名菜,经县级以上、国家级以下餐饮专业机构认定。

奖补标准:餐饮企业利用本地食材开发新菜品,申报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县各类厨艺比赛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补助,比赛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一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奖励。

(二)新(改)建康养农庄

奖补条件:床位20张以上,就餐100人以上。

奖补标准:每个农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三)农业观光(药)园

奖补条件:建成具观赏、休闲的农业观光(药)园100亩以上;达到日均接待人流量、购物点、餐饮、住宿、停车位、厕所等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标准。

奖补标准:每个农业观光(药)园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补。

第十一条  专卖店建设

(一)红心猕猴桃产品专卖店或旗舰店

奖补条件:统一区域品牌(标准)、标识、宣传模式和品种展示,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店面室内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奖补标准:在省会城市新建红心猕猴桃产品专卖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二)剑门关土鸡专卖店

奖补条件:在省会、地级市、县级城市建成统一标准的剑门关土鸡专卖店。

奖补标准:按建成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补。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本奖补办法中中药材产业、健康养殖产业和土鸡专卖店建设的奖补工作;县猕产局负责落实猕猴桃产业和红心猕猴桃专卖店(旗舰店)建设的奖补工作;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落实农产品营销和主体菜系的奖补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品牌创建和推广的奖补工作,并配合相关行业部门核查和落实;县经信局负责落实农产品加工的奖补工作;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落实农业观光(药)园的奖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落实新(改)建康养农庄的奖补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各行业部门负责项目的资金争取、组织实施、奖补资金使用和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章   资金来源、兑付及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主要由县级相关部门向中央、省和市争取项目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资金兑付

经县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奖补资金方案并由县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拨付至县级相关部门,由县级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情况按奖补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涉及农户和业主的奖补资金须通过惠民一卡通兑付。对已享受过项目补助的,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补标准,不再重复奖补;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补标准,补足奖补标准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根据《苍溪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绩效评价突出的乡镇予以奖励;对资金使用发挥效益差的给予通报;对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项目资金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招引的龙头企业按招商引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前期出台的奖补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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