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1〕26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
负责人:罗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18时许,与其家属在自家院内晒玉米,风将玉米皮与玉米丝吹进谭某某家中,于是谭某某辱骂申请人与其家属。申请人捡了一个砖头走到谭某某外墙处阻止其继续辱骂,谭某某先使用扫把击打申请人右手手腕,然后申请人不得已将砖头推向谭某某,击中谭某某腹部。当时谭某某报警,苍溪县公安局陵江派出所韩宇警官与另一名警官出警。当时双方基本都没有怎么受伤,两位警官也让谭某某去医院(苍溪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到了现场,她拒绝去医院),谭某某直接耍赖装病在申请人家里,找申请人及家属要钱。两位警官处理不下来,直接把双方当事人带到陵江派出所制作笔录与口供,做完笔录后让双方去苍溪县人民医院各自检查伤情,检查结果是双方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检查结束双方各自回家。第二天申请人亲眼看见谭某某一个人损坏申请人自建的一条过水沟的道路,第三天申请人又亲眼看见谭某某夫妻两人在一起锯树,又过了半个月左右,陵江派出所韩宇警官进行调解,但是在调解过程中,突然冒出谭某某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住院费2100元左右。由于申请人不同意这笔无中生有的款项,韩宇警官调解不下去,终止了调解,2021年10月22日苍溪县公安局作出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致谭某某受伤入院治疗)所认定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苍溪县公安局却偏听偏信,作出处罚决定,其决定显失公正、公平。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违法的处罚决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此项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谭某某与申请人互殴案于2021年8月4日由报案人李某某报案至苍溪县公安局陵江派出所。通过调查了解,该起事件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于是被申请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受理了谭某某与申请人互殴案,并依法进行调查。经查:谭某某与申请人是苍溪县陵江镇某某村村民。2021年8月4日18时许,申请人与其妻子邓某某在自家院内晒玉米,因天气原因,玉米皮与玉米丝被吹进谭某某家中。谭某某辱骂申请人与邓某某,申请人与其对骂,并捡了一块砖主动走到谭某某家围墙外威胁谭某某不要继续辱骂,谭某某使用扫把击打申请人,打中其右手手腕,申请人将砖块用力推向谭某某,击中谭某某腹部。同日21时许,李某听闻其母亲谭某某被申请人殴打,于是驾车到申请人家中,抓住申请人的衣服使用胶凳殴打申请人,被民警阻止,并将谭某某、申请人传唤至陵江派出所进行调查。民警对双方进行询问后,谭某某、申请人自行到医院治疗。2021年8月25日,办案民警邀请某某村书记谭某某2对谭某某、李某、申请人之间矛盾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功。在进行处罚告知时申请人提出陈诉与申辩,办案单位对申请人的陈诉与申辩进行了复核。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谭某某、申请人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谭某某打扫自己院内清洁时辱骂对方引起事端。申请人与其对骂并手持砖块主动走到谭某某家围墙外威胁其不要继续辱骂,具有激化矛盾、使矛盾升级的客观事实,且申请人使用砖块击打对方的恶劣程度远大于谭某某使用扫把击打申请人。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治安拘留五日,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行政决定。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苍溪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改处罚决定书的情况。申请人提出以上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办案民警依照办案流程对该案进行调查,且办案单位已经做出了完结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立案决定书;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申请人复核笔录;7.出警说明;8.户籍证明;9.谭某某询问笔录;10.申请人第一、二、三次询问笔录;11.李某询问笔录;12.邓某某询问笔录;13.文某某询问笔录;14.何某某询问笔录;15.张某某询问笔录;16.人身检查笔录;17.勘验笔录;18.申请人被扯烂衣服照片;19.接受证据清单;20.调解笔录;21.伤情通知书;22.吸毒检测资质;23.申请人、李某、谭某某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4.前科资料;25.送达文书;26.呈请立案报告书;27.李某的呈请传唤证;28.申请人的呈请传唤证;29.谭某某的呈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0.呈请延长办案期限;31.谭某某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2.李某、申请人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33.合议记录。
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同时查明:
一、纠纷经过。2021年8月4日18时许,申请人与其妻邓某某、其父李某某2三人收晒在自家院坝的玉米时,用风机清理玉米。因天气原因,导致玉米须、玉米皮、灰尘等被吹到位于申请人住房前公路斜对面的第三人谭某某家。正在打扫自家院坝的谭某某便进行辱骂,申请人捡起一块砖,走到谭某某家外墙处,把砖放在外墙上威胁谭某某不要辱骂,并与谭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谭某某用扫把打在申请人右手手腕处,申请人用力将砖推向谭某某。因围墙阻挡了视线,申请人并不知道砖击中谭某某何处,申请人与谭某某继续叫骂,谭某某倒在地上,申请人被其妻拉走。后谭某某丈夫李某某赶到并报了警,被申请人派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调查期间,李某某用轮椅把谭某某推到申请人家院坝中要求申请人给钱治疗。随后,谭某某儿子李某(残疾人)听闻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申请人家院坝,看到申请人后从摩托车上跳下去,抓住申请人衣服,并用塑料凳连续击打申请人,但并未打中。李某不顾现场民警制止想继续挣扎着殴打申请人,并误把民警手臂打伤,后民警使用辣椒水进行了制止。申请人衣服被李某扯烂。民警随后赶到现场的村组干部让纠纷双方乘坐民警通知到现场的救护车去医院检查,但双方都拒绝前去检查。后民警将参与纠纷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
二、被申请人处理经过。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办案人员韩宇、陈劲松因接到申请人与谭某某纠纷报警到现场处置,对纠纷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拍摄了“现场照片”。其中两张现场照片分别标明“民警处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谭某某躺在其自己家院子中”“民警处警到达现场时申请人站在谭某某家院墙外”。申请人提供了其衣服损坏照片。随后,民警在陵江派出所分别对谭某某、申请人、邓某某对纠纷经过作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5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受案登记表》,给报案人出具了《受案回执》,并于同日经内部审批程序作出了《立案决定书》。8月6日办案民警在该纠纷所在地陵江镇某某村某组文某某家中分别对文某某、何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组张某某家中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传唤李某到陵江派出所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谭某某进行了人身检查,并制作了《人身检查笔录》身体检查照片。该日,被申请人接受了申请人、谭某某丈夫李某某分别提交的《苍溪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该两份证明书显示对申请人的诊断为“右腕部软组织伤”,处理为外科及骨科门诊随访、复查等;谭某某的诊断为“软组织伤”,处理为住院观察、门诊随访等。8月12日,被申请人把《关于申请人的伤情通知书》中关于申请人的伤情“右腕部软组织伤”告知了谭某某;8月13日,被申请人把《关于谭某某的伤情通知书》送达给了申请人,谭某某的伤情为“腹部软组织伤”。8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谭某某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对谭某某的医药费双方没有达成统一意见,调解不成功。同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到陵江派出所再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9月10日,被申请人使用“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服务平台查询谭某某的违法犯罪记录”,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并制作了《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三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陈述其去医院检查治疗花去一百多元近二百元,被李某扯烂的衣服一百七十元,共计三百六十元左右。9月15日,申请人接受了谭某某提交的《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证明书》。该证明书对谭某某的诊断情况为“腹部挫伤”,建议为“出院后休养2周”“门诊随访”等;同日提交的《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人医疗费清单(标准)》《药品费用明细清单》《医疗服务费用明细清单》《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员出院通知单》显示谭某某的住院天数为5天,住院费用为1919.05元。9月24日,被申请人陵江派出所以该案复杂为由,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到2021年10月24日。9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谭某某纠纷案进行合议。9月29日,被申请人对拟向谭某某及其子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分别进行了告知,并分别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0月6日,被申请人对拟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进行了告知,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申请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10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行政处罚复核笔录》。同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决定对申请人处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制作了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治安拘留五日,并于10月23日送达给了申请人。10月28日,陵江派出所将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4号(对李某作出“治安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谭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申请人。
另查明: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苍公(东)行罚决字〔202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对申请人“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因申请人“先期因同一事实 被刑事拘留七日,其行政拘留七日予以折抵”。二、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川0824刑初124号《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李某因犯某某某某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处罚决定书;2.勘验笔录;3.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呈请立案报告书;6.立案决定书;7.申请人被扯烂衣服照片;8.户籍证明;9.谭某某、申请人、李某、邓某某、文某某、何某某、张某某询问笔录;10.李某、申请人的呈请传唤证;11.人身检查笔录;12.伤情通知书;13.接受证据清单;14.调解笔录;15.出警说明;16.前科资料;17.呈请延长办案期限;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9.申请人复核笔录;20.合议记录;21.谭某某、李某、申请人的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2.送达文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履行治安管理工作主体资格合法。申请人因用风机清理玉米与邻居谭某某发生纠纷,谭某某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申请人捡起一块砖放到谭某某家围墙上威胁,谭某某用扫把击打申请人,申请人用力将砖从围墙推向谭某某,致申请人右手手腕及谭某某腹部均软组织受伤。申请人用砖击打谭某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手持砖块主动走到谭某某家围墙外的威胁行为,具有激化矛盾、使矛盾升级的情形,且申请人使用砖块击打对方的恶劣程度大于谭某某使用扫把击打申请人。被申请人接警后,对纠纷当事人及相关群众进行了询问和调查了解,查清了纠纷发生的经过,分清了参与纠纷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对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时,进行了告知,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治安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申请人请求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苍公(陵)行罚决字〔2021〕1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