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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2-0120 关 键 词 安全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1-21
文号 苍府发〔2022〕2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2-01-2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图解: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

苍府发〔2022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命令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2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31日,其中2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国有林场、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2个林区全域为高火险森林防火区;永宁、五龙、鸳溪、龙王、三川、唤马、歧坪、漓江、东溪、桥溪、高坡、黄猫垭、石马、文昌、陵江15个重点林区乡镇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为中火险森林防火区;云峰、东青、百利、白桥、亭子、浙水、白鹤、元坝、白驿、月山、岳东、运山、白山、彭店、龙山、河地等16个乡镇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低火险森林防火区。

三、落实防灭火责任。严格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县级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林区经营单位或林权所有者的主体管护责任;实行县领导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和生态护林员包山头地块的“五包责任制”。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点放孔明灯;禁止在防火区内吸烟、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实弹演习、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从事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加强高火险区防控。在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国有林场、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两个森林高火险区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设置语音自动提示设备和“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国有林区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确保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实施分区分级精准控。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严格执行护林员巡山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七、科学扑救森林火灾。任何人若发现森林防火区内存在违规用火行为的,可拨打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39—6091022)或县应急局办公室电话(0839—5222850)举报,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苍溪县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有义务拨打所在乡镇值班电话或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严禁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参与火灾扑救。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加大执法问责力度。县纪委监委、公安、应急、林业等

部门联合行动、依法治火。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林业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苍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苍府发〔202011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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