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 » 详情
苍溪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 “三项制度”公示
时间:2022-03-01 来源:苍溪县水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农村饮水工程“三项制度”。

“三个责任”是指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三项制度”是指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

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农村饮水工程“三项制度”公示如下:

一、苍溪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 任 人:翟广生  苍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联系电话:0839—5222579

(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职    责: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 任 人:马  嘉  苍溪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监督电话:0839—5222801

(接听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职    责:负责抓好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批、项目储备、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 任 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联系电话:详见附表

职    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一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管理机构建设、管理经费落实及管护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标志牌;二是辖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移交;三是向用水户提供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的水质及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四是制定水价、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及水源保护等工作。


附件:苍溪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公示名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