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2-0519 | 关 键 词 | 调整部分医保政策 |
发布机构 | 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 发文日期 | 2022-04-01 |
文号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保经办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医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100元、市外医院1400元;市内医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经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医院报销比例为:经三级医院转院60%、经二级甲等医院转院50%、其他情形40%。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备案地医疗费按市内标准报销。
二、明确医院等级变更的医保管理。医院等级发生变更,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医保支付标准和待遇标准从下年度按新等级执行。其中等级提升的,可以自主选择按低等级标准收费,参保人员待遇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同一医院执行同一等级,与医疗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三、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标准。符合单行支付药品使用条件的患者,其药品费基本医保报销标准为: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70%,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参保人员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不含中成药)治疗的,符合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五、取消特殊项目限价管理。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费用,统一按广元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第七条执行,不再对单个项目实行限价管理。
本通知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