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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2-0522 关 键 词 调整部分医保政策
发布机构 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发文日期 2022-04-01
文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2-04-01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打印 关闭本页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调整后的医保政策,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对《关于调整部分医保政策的通知》(广医保发〔2022〕2号)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为加强医保经办管理,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提高了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原政策 :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5%、二级甲等综合医院65%、其他二级医院7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50%、其他三级医院55%、县区二甲医院转院到市外40%、市属三级医院转院到市外50%,未经转院的市外35%。未经转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新政策:市内医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未经转院降低10个百分点;市外医院报销比例为:经三级医院转院60%、经二级甲等医院转院50%、其他情形40%。

(二)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医保待遇。

原政策:城乡居民未建立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特殊医疗待遇,与临时异地就医待遇相同。

新政策: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备案人员,备案地医疗费按市内标准报销。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市内就医人员一致。

调整原因:一是提高参保群众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二是按三级、二级、二级以下三个层级医院设定待遇标准,以便与医保付费方式改革(DRG付费)相适应。

三、本次调整明确了医院等级变更的医保管理。

原政策:医院按等级收费,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标准按医院等级确定,医院不能自主确定,导致部分乡镇医院上等升级后,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下降。

新政策:医院等级发生变更后,允许医院按低级别收费,参保人员按低级别医院享受医保待遇,但同一医院执行一个等级,医疗收费标准与待遇标准保持一致。

四、本次调整提高了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标准。

原政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65%,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

新政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为70%,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本次调整从医保政策上明确了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原政策:未对中医项目提高报销标准。

新政策:对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不含中成药)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引导医院和患者使用中医,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六、本次调整取消了特殊项目限价管理。

原政策:部分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限定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最高价格。

新政策:取消《广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劳社医〔2004〕14号)中对单个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实行限价管理的规定,将符合报销范围的项目,按实际价格分段计算参保人员自费比例后,纳入报销范围。

七、本次调整明确了执行时间。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政策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老百姓尽快享受高标准医保待遇,经与省医保局信息中心对接,提前完成了医保信息系统整改,2022年1月24日,参保人员可按新政策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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