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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时间:2022-05-11 来源: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①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③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2.土地复垦费

10-20元/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3.土地闲置费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10-30元/平方米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川税发〔202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4.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耕地开垦费

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倍至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6.污水处理费

县城、元坝、歧坪镇:居民用水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1.20元,自备水源每立方米1.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广发改〔2017〕100号),苍发改[2017]72号

缴入地方国库

综合行政执法

7.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县城区:居民 (包括暂住人口)按户计收5元/月?

2.乡镇:一般乡镇居民收费标准为 2元/月?户 。其中:东溪、五龙、元坝4元/月?户,岳东4元/月?户,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县城区: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3元/人·月

2.交通运输工具:2.00-10.00元/车(辆)·月

3.生产、经营、维修等经营场所:

(1)餐饮业(含宾馆餐厅、屠宰(加工)业、洗车场: 1元/m2·月

(2)美容美发(理发)、歌舞厅、酒水吧、茶楼(音乐茶座)、按摩、浴脚、电影院、宾馆、住宿部、医院住院部、小型加工业、修理业、维修厂(场):0.8元/m2·月

(3)建筑、拆迁施工工地(一次性收取):3.5元/m2

(4)日用百货及其它经营场所(含各种专业市场内摊点):0.5元/m2·月

(5)展销会、临时抽奖、外来文艺演出:3元/m2·天

(6)流动性、临时性经营摊点:1元/m2·天

(7)自运垃圾到处理场: 40元/吨

(8)委托运输垃圾到处理场:60元/吨

乡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3元/人·月

2.交通运输工具:2.00-6.00元/车(辆)·月

3.生产、经营、维修等经营场所:

(1)餐饮业(含宾馆餐厅、屠宰(加工)业、洗车场、美容美发(理发)、歌舞厅、酒水吧、茶楼(音乐茶座)、按摩、浴脚、电影院、宾馆、住宿部、医院住院部、小型加工业、修理业、维修厂(场): 0.3-0.5元/m2·月

(2)建筑、拆迁施工工地(一次性收取):0.2-1.00元/m2

(4)日用百货及其它经营场所(含各种专业市场内摊点):0.1-0.5元/m2·月

(5)展销会、临时抽奖、外来文艺演出:1-1.5元/m2·天

(6)流动性、临时性经营摊点:0.2-0.5元/m2·天

(7)自运垃圾到处理场: 30元/吨

(8)委托运输垃圾到处理场:50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川税发〔2021〕28号,苍价发[2005]123号,苍价发[2011]53号,苍发改函(2014)33号、34号、35号、苍发改函(2019)4号


8.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区占道停车: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1.小车3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2.客货车5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3.其它车辆(1)两轮摩托车1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0.50元);(2)三轮摩托车2元/车·4小时内 (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

二类区域收费标准:

1.小车2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2.客货车5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3.其它车辆(1)两轮摩托车1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0.50元);(2)三轮摩托车2元/车·4小时内(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00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苍价发[2012]37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9.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1.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

2.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1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初次批准上限为1.2元/车.公里。

3.新建高速公路投资调整值(即超过8000万元部分)按车道数折减。双向四车道折减系数为1.0,双向六车道折减系数为0.8,双向八车道折减系数为0.7。

4.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六轴以上的货车,每增加1轴收费系数调增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20〕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水利

10.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业

11.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

1.高寒草甸草地:2900元/亩。

2.高寒沼泽草地:3000元/亩。

3.高寒灌丛草甸草地:2900元/亩。

4.亚高山疏林草甸草地:2900元/亩。

5.山地草甸草地:2900元/亩。

6.山地疏林草丛草地:2800元/亩。

7.山地灌木草丛草地:2800元/亩。

8.山地草丛草地:2800元/亩。

9.干旱河谷灌木草丛草地:2900元/亩。

10.干热稀树草丛草地:2900元/亩。

11.农隙地草地:21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它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自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发射塔、水塔、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民用建筑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川发改价格〔2018〕19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19〕358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法院

13.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100元。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仲裁

14.仲裁收费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80元。

2.1001-50000元:4%。

3.50001-100000元:3%。

4.100001-200000元:2%。

5.200001-500000元:1%。

6.500001-1000000元:0.5%。

7.1000001元以上部分: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注:1.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2.收费标准详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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