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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苍综限拆决〔2022〕第6号
时间:2022-06-08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杨斌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60422****

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少屏居委会三组*号

本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4月15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获得了陵江镇江南干道一段96号住宅楼的一楼门市3间与住宅楼后院,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2008年地震前,当事人杨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述住宅楼后院建设了砖混结构房屋1层,建筑面积19平方米,同年当事人杨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在其楼顶建设钢架结构板房1层,建筑面积19平方米;2次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3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5月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建设位置、建设结构、建筑材料、建筑面积等客观事实。

2.2020年5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李*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并获得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陈述,证明杨斌为涉案当事人,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砖混及钢架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

3.2020年6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杨**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并获得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陈述,证明杨斌为涉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砖混及钢架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

4.2020年6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斌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并获得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证明当事人杨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砖混及钢架结构房屋的违法事实。

5.2020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据;上述书证,证明杨斌是本案中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6.2022年1月12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杨斌违法建设进行规划认定的函》规划认定意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均得到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认为:

你的建设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

2022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建设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结合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认定意见,以及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集体核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陵江镇江南干道一段96号住宅后院建设的砖混及钢架房屋两层,建筑面积38平方米。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你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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