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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水利局 关于苍溪县教育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时间:2022-06-13 来源:苍溪县水利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苍溪城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审《苍溪县教育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已受理(受理编号:202206021117350001)。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苍溪县教育产业园区建设项目位于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肖家坝中央干道与滨江路之间,新校区北侧,建设性质为新建

(一)本项目占地面积为3.23hm2(32345.91m2)(其中:建筑基底面积为0.99hm2,绿地面积为1.14hm2,道路硬化工程1.10hm2),总建筑面积为50329.78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9951.03m2(教学综合楼17192.53m2、学生宿舍16909.20m2、学生食堂5536.98m2,其他配套用房312.32m2),地下建筑面积10378.75m2﹞,绿化面积11437.51m2

(二)本项目总工期24个月(含施工准备期),工程已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5月竣工。

(三)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2.98万m3(含表土剥离0.34万m3,地下室开挖2.64万m3);回填总量为2.98万m3,其中:场地平整工程1.38万m3,地下室工程0.42万m3,绿化工程0.34万m3(全部为绿化覆土),建(构)筑物工程0.4万m3,道路硬化工0.44万m3;无借方,无弃方。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资料较详实,工程及项目区概况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措施布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深度,可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和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现状分析。

(三)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的结论。

(四)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流失预测。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水土保持监测的方法与监测频次、监测点布设。

(五)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23hm2。同意单元工程划分为4个防治分区:地下工程区、建(构)筑物工程区、道路硬化工程区和景观绿化区。

1.地下工程区。临时措施:一是临时覆盖。在该区域边坡新增临时覆盖措施,覆盖材料采用密目布。二是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凼。临时排水沟沿基坑坡脚布置,在一角设置临时沉沙凼,通过水泵将水排至附近城市道路排水系统。

2.建(构)筑物工程区。临时措施:在该区域边坡新增临时覆盖措施,覆盖材料采用密目布。

3.道路硬化工程区。一是工程措施:在该区域布设了一套雨水管网,雨水管网共设置了1860m(管径规格为DN250)。二是临时措施:一是在项目区施工出入口处设置了一座车辆清洗槽。材料为C25砼铺底0.2m,并采用M10水泥砂浆抹面。用于沉淀车辆经过时清洗车辆轮胎的泥沙,并派专人及时的清除临时沉积物,工程结束后将其填埋。三是本工程施工出入口及项目北侧实施临时排水系统,排水沟沿临时硬化区域布置,在出口处实施临时沉砂池,通过水泵将水排至市政雨水管网内,修建其长度为232m。四是新增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凼。在道路一侧设置临时排水沟,在一角设置临时沉沙凼,通过水泵将水排至市政雨水管网内,修建其长度为1670m。

4.景观绿化工程区。临时措施:新增临时遮盖,临时覆盖面积12600m2

(六)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52.48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377.52万元,本《方案》新增投资71.4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3.21万元,无植物措施投资,监测措施费6.28万元,临时工程投资38.91万元,独立费用15.95万元(建设管理费0.9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6.20万元、工程建设监理费4.26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编制费4.56万元,无招标代理服务费,无经济技术咨询费),基本预备费为6.4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20万元。

(七)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水土保持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方案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合理安排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的时间,做到即挖、即运、即填,减少土石方临时堆放时间,防止土石方二次调运产生新的水土流失现象。

(三)定期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外购材料应选择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五)完善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并报我局备案。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苍溪县水利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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