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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01.02)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字〔2019〕第10号


申请人:冯光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18号及所有其他全部承租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6年10月13日,申请人冯光某通过成都市新光房地产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竟得原四川省苍溪缫丝厂破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广元分行的房产约15182.4㎡,由于政府的原因,他一直没有合法的房地产过户手续,因此申请人只能被迫一直利用该房产及附属建筑物进行临时性经营,无法进行正常的房屋报规报建和开展正式的项目投资建设。自2006年10月起,申请人到相关单位协调,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果。2019年9月7日,苍溪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告知申请人的房屋资产已经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但县自然资源局拒绝纠正错误,不给被申请人土地等权属的补偿。2019年11月5日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陵江镇回水社区原缫丝厂内进行建设活动,共计在原立缫车间、开水房、电影院建设三处钢架棚合计面积870.7平方米为由,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2日前自行撤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同,要求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其撤销理由:一是以上所谓违法“钢架棚”建筑并非申请人搭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拿出以上建筑系本人作为和违章建设的证据,亦即本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二是按照申请人与原缫丝厂其他所有的租赁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整个原缫丝厂的所有搭接临时性无证建筑,均由承租人自行搭建。三是上述建筑之所以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苍溪县人民政府在1997年缫丝厂破产清算时将应该属于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错误抵偿给了苍溪县社保局,造成申请人没有依法办理到房产、土地手续,因此无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规报建,自然也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责任在苍溪县原缫丝厂破产清算组。四是所谓“违法建筑”十多年不执法不撤除,一旦政府征收拆迁就要撤除所谓“违法建筑”,其行政执法目的违法,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替拆迁的非法行为,属变相规避和干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的程序性规定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国家规定对于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不能再认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的房屋就是地方政府典型涉嫌以“拆违”代替拆迁或者以拆“危房”名义搞房屋征收,是变相规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的程序性规定,明显是以“拆违代征收”以达到不补偿或少补偿的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于所谓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只是作出“不予补偿”的规定,拆迁文件规定“违法建筑”应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程序认定、处理,能够补办相关手续,应由当事人补办手续后按合法房屋补偿,对确实不能补办手续的,也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另根据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在本案中,申请人的所谓违法建筑“钢架棚”房屋,是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已经给予申请人房屋正在进行征收安置补偿的资产,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已按照127元/m2作出,补偿价格并已对外公示,只是申请人对征收补偿的程序和补偿的价格等存在异议而已。政府目前在与当事人无法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11月5日以〔2019〕第1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违法建设”等为名进行强拆显然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是违法的。五是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要遵循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有认定申请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缺乏授权证据,根据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因此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有相应的执法条件,因此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18号等其他全部承租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苍综执限拆〔2019〕第1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复议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2019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根据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举报,冯光某于2006年在苍溪县回水社区原回水缫丝厂搭建钢架棚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当天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冯光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并到自然资源局收储中心提取了《苍溪县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产及附属设施情况认定表》,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2019年11月1日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陵江镇人民政府认定,申请人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2019午11月5日,该案件经被申请人内部审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的意见。二、对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问题的答复。一是关于申请人认为其非违法当事人的问题。申请人虽然不承认限期拆除的建设是其所为,但也未能指出建设人是谁,根据《苍溪县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产及附属设施情况认定表》能够反映违法搭建人就是申请人,故申请人称搭建钢架棚是其承租人所为没有依据。二是关于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执法权的问题。根据《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苍委办函〔2019〕87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的《责令限期拆除建设决定书》(苍综执限拆〔2019〕第18号)具体行政行为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冯光某2006年通过拍卖竟得原四川省苍溪回水缫丝厂破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广元分行的房屋约15182.4㎡,但一直没有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利用该处房屋的一部分出租,其中立缫车间534.73m2的钢架棚、开水房77.3m2的钢架棚、电影院431.72m2的钢架棚为申请人所搭建。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该案进行登记立案;2019年11月1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进行了认定;2019年11月5日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苍综执限拆〔2019〕第1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回水缫丝厂其他违法建设所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17号等其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是李吉成等其他人,故申请人与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同时查明: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溪县房地产管理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原回水缫丝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属性面积用途认定的意见,本案所涉建设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根据《中共苍溪县委办公室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苍委办函〔2019〕87号)文件,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相应执法权。

本府认为:申请人冯光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苍溪县回水社区原回水缫丝厂搭建钢架棚,被申请人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应资料,认定了冯光某未经批准搭建钢架棚是违法行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苍综执限拆〔2019〕第1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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