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19〕11号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陶书奎,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字〔2019〕罚字第47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老宅建于1981年,全土坯房。地震后成了危房,老宅年久失修,逢雨必漏,厕所、厨房、猪圈紧靠在一起,夏天蚊蝇肆虐,卫生条件极差,再加之房前屋后紧靠山坡,每年雨季都会滑坡,严重影响和威胁着他们的人身安全。这些就是要改变住房条件的主要原因。建房前首先通过村、组两级和村民的签字同意迁入新址。2017年3月10日和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旧房搬迁新址的拆迁协议,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承包那几十亩土地。申请人开创了家庭农场,开始新农村的建设,为方便管理于2017年3月16日开始修建住房和农场管理房,总投资160多万元。三年来,农场逐日走上发展的轨道,年提供贫困户和留守劳动力就业十余人,解决就业费用10余万无,按月支付(有财务报表)。三年过去了,现在要求申请人退耕并罚巨款,一是会造成他们全家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申请人父母己年近八旬,常年多病,其父亲严重耳背右腿又残疾,均无劳动力。二是申请人修建房屋和创建农场时已向银行举债近70万元,无力缴纳所处巨款,又无固定工作,靠工地干活才有经济来源,迁入新址前,在外面务工几十年,对审批程序不了解,没有听到过基本农田的概念。建设期间(主体竣工前)也没有相关工作人员去进行宣传,主体竣工后国土资源局才派人去过一次。如果开建起始叫停,就不会动工修建。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字〔2019〕罚字第47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侯某在2019年10月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修住宅。经查实,侯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歧坪镇梁凤村x组集体土地609.307平方米(基本农田609.307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340.687平方米,硬化坝占地268.62平方米)修建住房。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之规定,自然资源局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给予行政处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二、至于申请人的申请理由都不成立。即使申请人原住房无法居住,应当通过申请、审批才能占用宅基地建房;村民委员会和组上无权对基本农田指定、审批、协议给谁使用,即使有协议也是无效的,不影响申请人侯某违法行为的构成;申请家庭困难等不影响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构成,也不是免去处罚的法定理由;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法违法为理由否定违法,也不得以行政机关是否制止作为当事人是否违法的依据。综上,答复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维持,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作为苍溪县歧坪镇心语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与苍溪县歧坪镇梁凤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苍溪县歧坪镇梁凤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苍溪县歧坪镇人民政府作为该合同的鉴证方于当日在该合同盖章,苍溪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作为备案机关于2018年3月19日在此合同上盖章。2017年3月,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梁凤村x组集体土地609.307平方米(属于基本农田609.307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340.687平方米,硬化坝占地268.62平方米),5月份房屋主体已经完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歧坪国土所于2017年5月15日向侯某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了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9月25日县自然资源局将此违法线索登记立案,9月27日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立案查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经办人员于2019年10月8日填写立案呈批表,分管领导同日签字同意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侯某、五组组长侯某锦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2019年10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测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2019年10月12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向侯某、侯某发(系侯某父亲)发出了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10月17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作出《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019年10月18日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对申请人非法占基本农田建房进行会审。2019年10月22日申请人申请听证。2019年11月8日县自然资源局举行听证,11月9日作出听证报告书。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苍自然资监字〔2019〕罚字第47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
同时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占用属于基本农田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
本府认为: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梁凤村x组集体土地占用基本农田609.307平方米,其中:建房占地340.687平方米,硬化坝占地268.6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立案调查、现场勘测、责令其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听证权利进行了告知,举行了听证,法制机构进行了审核,最后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并按程序进行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7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