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19〕第9号
申请人: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阳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陶书奎,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给xx家庭农场下发的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实、情况不实等实际具体情况和现代化农场的发展完全不符合。一是农场办有土地流转经营全套手续不叫非法占地;二是农场开荒120亩叫其复耕复荒,可以复耕给其多少钱一亩;三是开办的是家庭农场,本来就有必要的设施用地;四是有合同为证,办理设施用地的相关手续由当地政府办理;五是在签订土地流转时有明确说明,必须建设相关设施用房;六是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和五龙自然资源所都签字盖章,不叫非法;七是所建设的生产用房没有修建在基本农田上,有原始资料为证;八是本属返乡创业,是为国家资源、为社会经济、为当地老百姓创收的一件上好的好事,却搞成不能继续发展和经营的,严重阻碍家庭农场发展的事。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是苍溪县行政区域内行使土地行政管理监督和实施处罚的法定机构。《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按照职能划分和职责分工,被申请人是负责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予以维持。2019年8月22日,根据有关部门移送,被申请人以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经营者阳某涉嫌非法占地立案,并于当日对阳某的配偶曹某(农场项目具体实施人)进行了询问,初步确定违法事实后向其送达了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被申请人调取了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确定项目总面积73.04亩,占基本农田66.84亩(其中建筑面积为0.78亩),未占基本农田6.2亩。被申请人同时听取了曹某的陈述意见,现场勘测制作了建筑物及硬化地面平面示意图,收取了曹某提供的证据。经核实,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44582.28平方米的事实是清楚的,遂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权利。2019年10月8日,根据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再次听取了陈述意见。被申请人认为,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属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从立案到收集证据、进行调查及告知权利、进行听证和作出处罚均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充分保障了案件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且最终作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准确无误的。三、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通过梳理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的复议理由,主要是认为其通过正常的土地流转程序并签订协议、办理和领取了经营许可证以及占用土地已荒芜不是基本农田。被申请人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我国对基本农田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由国务院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因此,案涉的基本农田既不是被申请人划定的,也不是针对复议申请人单独划定的,而是由国务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经确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调整,复议申请人认为土地现状是荒芜的理由不能成立。复议申请人虽然通过签订协议办理了土地流转手续并领取经营许可证,但不能代替土地审批手续,更不能改变占用基本农田的性质。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与本案需要审查的内容无关。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2018年6月1日,阳某、曹某夫妇返乡创业,以苍溪县鸳溪镇xx种植场名义与苍溪县鸳溪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苍溪县鸳溪镇凤山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合同鉴证方苍溪县鸳溪镇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苍溪县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分别签章。2018年6月5日,曹某、阳某又以苍溪县鸳溪镇xx种植场名义与苍溪县鸳溪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苍溪县鸳溪镇凤山村一组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充协议》。2018年6月7日,阳某以“苍溪县鸳溪镇xx家庭农场”名义登记注册,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阳某夫妇签订的相关协议,申请人通过流转方式取得鸳溪镇凤山村一组的土地约120亩用于种植柑橘等经济作物。2019年1月11日,苍溪县鸳溪镇人民政府发出《设施农用地使用公告》,苍溪县鸳溪镇xx种植场作为承诺单位、曹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复垦承诺书》。根据2019年4月26日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显示,申请人项目占地总面积73.04亩,占基本农田66.83亩(其中建筑面积为0.78亩),未占基本农田6.2亩。2019年6月份曹某去苍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时,被告知是基本农田不能办理。
同时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占用属于基本农田的集体土地上的建设行为负有监管职责。2019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地建农场,8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派驻五龙的国土资源监察人员在鸳溪镇人民政府对凤山村四组群众就曹某在凤山村建家庭农场一事进行调查。2019年9月3日,被申请人的负责人签批同意立案。2019年9月6日,调查人员在鸳溪镇凤山村一组对xx家庭农场占地情况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笔录。2019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非法占地案进行会审,并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结果表》。2019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并于9月23日送达阳某的丈夫曹某签收。2019年9月24日,曹某申请听证。2019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就本案举行了听证。2019年10月17日,经被申请人的负责人批准,作出了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638.53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638.53M2×21元=13409.13元)”的处罚。
本府认为:曹某、阳某夫妻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苍溪县鸳溪镇凤山村一组以xx家庭种植场和xx家庭农场的名义建设住宅、厂房和管理用房638.53平方米,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立案调查、勘测、责令其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行政处罚听证权利进行了告知,举行了听证,法制机构进行了审核,最后作出了处罚决定书并按程序进行送达,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苍自然资监〔2019〕罚字第41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