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19〕第4号
申请人:苍溪县歧坪镇寨堡村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陶书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寨堡村X组没有跟其他任何村组有过正式的土地调换协议,分别于1981年、1985年、1986年与滑石村有过协议,但该三份协议至今均未完全履行,现如今也无法完全履行。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有滑石村对界限的认可、有原登高乡人民政府的认可,现在却予以否认。《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中也说明了“对和平水库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调查清楚后再按程序依法确权登记”,说明被申请人尚未调查清楚,现在注销的登记没有事实依据。二、被申请人注销公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注销公告不符合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三、适用法律不当。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应当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行为适用的是2003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规章,被申请人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法规、规章去取缔按照当时确权的法律适用。四、程序不当。未组织听证,未给申请人遗留异议期,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因此,请求撤销《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苍溪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是行使土地所有权登记职责的法定机关,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是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对申请人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公告》。2003年3月,寨堡村X组提出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在相邻组确认指界和登高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其颁发了苍集有(2003)登02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将包含和平水库在内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给申请人。事后,歧坪镇滑石村对和平水库土地确权登记不服,多次向各级各部门书面反映。被申请人了解核实发现,滑石村与寨堡村X组通过土地兑换、搬迁人口调整口粮等方式对和平水库所有权进行转移和确权,分别签订有《和平水库搬迁人口调整口粮田的名册》《和平水库定立合同》和《和平水库与和平一队间界限划分协议》,特别是1986年7月14日经登高乡政府组织滑石村和寨堡村X组达成《关于寨堡(原和平)水库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第8条明确约定:通过解决,水库主权永归受益村、组,不允许任何干扰,经双方多次协商处理,一律处清。上述材料充分证明和平水库所有权不属于寨堡村X组,当年的登记是错误的。2018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发布公告拟注销苍集有(2003)登02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充分听取了争议各方的申辩意见。申请人认为原签订协议未履行完毕,故和平水库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双方关于搬迁补偿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被申请人无权解决,根据书面材料证实,和平水库所有权不属于寨堡村X组,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回复寨堡村X组异议事项不成立,并于同日作出注销公告。注销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登记办法》均已失效,现被申请人履行登记职责适用的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案件事实,寨堡村X组拒不申请注销登记,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职权进行注销,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并无不当。故请求维持注销登记行为。
经查:2003年3月16日,歧坪镇寨堡村X组提出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2003年4月,被申请人为其颁发了苍集有(2003)字第登02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18年3月6日,歧坪镇滑石村对和平水库土地确权登记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核实后,认为根据所掌握的材料能够证明和平水库所有权不属于寨堡村X组,当年的登记是错误的。2018年6月27日,苍溪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布公告拟注销苍集有(2003)登02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018年7月11日,歧坪镇寨堡村向苍溪县不动产登记局提出请求撤销公告的《请示》。2018年9月17日,申请人向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注销公告异议申请书》。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190326001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公告》,对申请人的苍集有(2003)字第登02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公告作废并注销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称对和平水库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调查清楚后再按程序进行依法确权登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和<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苍委发〔2019〕3号)文件精神,已将原苍溪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等相关县级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我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登记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注销寨堡村X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登记的回复》是对2019年3月26日作出《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公告》行为的书面回应,从性质上讲,该回复属于解释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苍溪县歧坪镇寨堡村X村民小组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