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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06.24)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字〔2019〕第3号


申请人:杨某英

被申请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陶书奎,局长。

因杨某英不服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原苍溪县国土资源局)2019年4月5日作出的苍国土资监〔2019〕罚字第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并非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申请人在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一组有土木建筑住宅五间,占地面积233.97m2,拥有合法的宅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林地权等。2017年6月,被申请人下设的五龙镇国土所及五龙镇政府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国土所以及五龙镇官员不作细致的情况核实,误将申请人的住宅当作他人的房屋拆毁。事发后,申请人数次找五龙镇政府及国土所要求对申请人房屋恢复原状或计赔损失,而回复说申请人已把房屋卖给了杨昭某,但却并无有效证据。2018年3月8日申请人又向苍溪县委群工局申诉,同年3月1 4日县委群工局书面告知申请人,仍由五龙镇政府处理,2018年4月11日县委群工局又发来书面告知书,建议申请人打官司处理。我并无非法占用土地建房行为,在原地建修,我并无过错。因此,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原地建房的相关手续。

被申请人答复称:杨某英于2 0 1 9年1月,未经任何批准,占用了五龙镇九燕村一组集体土地110 m2建设住宅,这一基本事实是成立的,有现场勘测笔录、照片、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杨某英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至于申请人诉称五龙镇人民政府、五龙国土所违法拆除了申请人的原房屋,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影响本案申请人违法的构成。如申请人认为自己有理由,可另行主张权利。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杨某英原系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一组村民,1999年迁至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三小组。2017年6月杨某英在五龙镇九燕村一组的旧房因增减挂钩项目被拆除。2019年1月15日杨某英开始在原宅基地上动工建房。2019年1月18日县国土资源局五龙所动态巡查发现杨某英擅自在拆旧地块建房,作出现场勘测笔录,并向杨某英发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1月22日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派驻五龙所执法人员对此事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呈批立案。2019年3月13日县国土局对杨某英非法占用土地建房一案进行会审并作出决定,同日向杨某英作出苍国土资监(2019)听告字第1号《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并于3月14日邮寄送出。2019年4月5日县国土局因杨某英非法占地作出苍国土资监〔2019〕罚字第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查明:根据《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和<苍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苍委发〔2019〕3号)文件精神,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等相关县级部门的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县国土局。

本府认为: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原苍溪县国土资源局)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负有监管职责。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了五龙镇九燕村一组集体土地110 m2建设住宅活动,被申请人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举行听证、送达等程序,并无不当之处。县国土局于2019年4月5日作出的苍国土资监〔2019〕罚字第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4月5日作出苍国土资监〔2019〕罚字第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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