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0〕7号
申 请 人:徐清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鹏,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修路行为,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了严重影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修路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云峰镇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修路行为,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了严重影响与人员受伤,故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修路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所谓被申请人“强制修路”的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是“强制修路”行为的相对人,而且所谓“强制修路”行为也不指向或针对任何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所谓被申请人“强制修路”的行政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事项和范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二、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修路的行为”之说,毫无事实根据,纯属其主观臆断,根本不成立。被申请人是苍溪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境内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建设的规划、监督和管理,不存在“强制修路”的行为和事实。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修路的行为”之说,毫无事实根据,是申请人凭空捏造的,根本不成立。三、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是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依法申报立项,并经苍溪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的合法工程项目。虽然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中,没有指明其指责被申请人“强制修路”的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在具体哪条公路建设上,但根据其在《行政复议申请》中载明的家庭住址推测,申请人大概所指责的是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被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在这里明确以下客观事实:1.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不是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立项审批,自出心裁、自作主张、擅自决定开工建设的。因此,被申请人在该公路施工建设中不存在任何诸如申请人所言“强制修路”的“违法”行为。2.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是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依法申报立项,并经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苍发改投资〔2017〕56号)依法审核同意的合法工程项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关于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谓被申请人“实施了强制修路的行为”之说,毫无事实根据,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构对申请人这种既无事实根据,更无法律依据的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依法决定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所称“强制修路行为,对申请人的房屋造成了严重影响与人员受伤”的道路为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所称造成房屋影响的行为地为该S205线公路徐清某房屋附近。
2017年3月27日,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关于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苍发改投资〔2017〕56号)指明,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施工。2019年1月8日,苍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递交的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苍溪县城至止点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2019年1月30日,苍溪县公路养护一段作为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苍溪县城至止点段)的业主单位与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苍溪县城至止点段)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质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另查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称造成人员受伤,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府认为:S205线苍溪县白桥镇至云峰镇公路改建工程(苍溪县城至止点段)的发包人为苍溪县公路养护一段,施工方为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并非由被申请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该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进行建设,因此,苍溪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同时,申请人所称的修路行为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其申请确认该行为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