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 详情
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09.16)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2020〕8号


申 请 人:徐清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张鹏,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苍交信访〔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多项错误情形,请求撤销,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苍交信访〔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一、事实不清。1.申请人提出的是行政执法申请,而不是信访投诉。2.两者区别在于具有直接执法权,还是没有直接执法权。3.交通局具有直接的交通执法权力,包括道路建设、维护、管理等执法权。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权力又是行政责任,不得转让。4.信访部门没有直接的行政执法权,只具有转送权——转送给具有直接执法权的机关。二、法律适用错误。交通执法处理决定应当适用《公路法》,而不是适用信访条例。三、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以行政处理决定形式告知申请人,而不是信访处理决定形式告诉申请人。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存在多项错误情形,理应予以撤销。故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苍交信访〔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属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被申请人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仅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0年5月30日在四川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修建省道205线路面高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占用良田补偿款未发放”等相关信访事项,通过调查核实之后作出的实事求是的客观回复,并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对申请人任何权利构成或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没有法律依据。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行政复议,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只能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而不能避开或绕开“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径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依法决定对其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在四川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修建省道205线路面高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占用良田补偿款未发放”的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受理并于2020年7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苍交信访〔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关于路面高过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和关于占用良田补偿款未发放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答复。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四川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反映的信访事项经过核实,于2020年7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苍交信访〔2020〕7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答复和说明。同时,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书中依法向信访人指明:如不服答复意见,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该答复符合《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