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1〕5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肖光健,局长。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月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一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为XA697xxxx1851,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公开贵局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依申请公开)”,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因此,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行使公民监督权力,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申请人依《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提出依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当严谨仔细查看申请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无奈之下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提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对不依法答复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确认其程序违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依法提起复议。综上所述,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信息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之前作出答复,超期答复程序同样存在违法行为。在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十二年后仍出现这种不予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毫无依据,是在故意拖延、阻碍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得到纠正。请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邮寄申请人,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府于3月10日发送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经被申请人仔细调查,未收到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本府依法调查。
经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提供了证据,在证据目录中标示所提供证据分别为“依申请公开、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判决案例、复议案例”。提供的“依申请公开”证据为一张表格,其中姓名栏对应内容为“余某”、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栏对应处为空白,所需信息内容描述栏对应内容为“依申请公开:公开贵局建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请贵局按照要求予以书面答复”等内容;提供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证据为一张标题为“给据信函交易清单”的表单,该表单显示邮件号码为XA697xxxx1851,寄达局名称为苍溪县,接收收件人为体育局,该表单盖有成都茶店子(收寄)2021.01.09.17字样邮戳;提供的“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证据也为一张表单,表单显示邮件号为XA697xxxx1851的邮件于2021年1月9日成都市茶店子邮政支局已收寄,于2021年1月11日11:39:47由投递员赵登国投递并记录“已签收,收发室”。据此,申请人认为自己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且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自己违法,从而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本府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口头回复说没有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府提交了《苍溪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关于余某的回复》的书面答复材料。被申请人答复称并未收到申请人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本府依法调查。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称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被申请人收到后未依法回复。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于2021年1月9日向“苍溪县体育局”寄出过信件,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向本案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也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本府不能认定被申请已经收到过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由于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收到过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了本府送达的《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之后口头回复没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3月30日才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材料,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在复议时提出“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邮寄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府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