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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7.20)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2021〕12号


申请人:苍溪县xx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

负责人:罗琨,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请求撤销,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同意申请人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部分业务的意见,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暂未通过行政确认,目前还不具备开展二手车市场经营活动相关资质”,故不同意申请人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部分业务的申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复函,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充分说明申请人当前代开的二手车直接交易发票不具有合法性。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4行初xx号一审判决书中载明“对未经广元市商务局是否符合规划的行政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不得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8行终xx号判决书中载明,申请人“苍溪县xx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代开的…交易的发票不具有合法性”。二、主管部门的文件确认申请人不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条件和程序,目前不具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活动资质。(一)广元市商务局、广元市公安局、广元市市场监管局、广元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广商发〔2020〕102号)“规范二手车市场设立”部分明确规定了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加强转移登记的审查”部分规定:“公安交通管理车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对二手车交易中所涉及的二手车市场的确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范围的审查,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二)《广元市商务局关于对苍溪县xx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确认申请的意见》(广商函〔2021〕19号)载明,申请人目前仅“经营场地符合选址规划”,“市场建成后方可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综上所述,申请人目前暂未通过主管部门的行政确认,市场建成后方可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活动,申请人违规代开的二手车直接交易发票不能通过公安车管业务窗口的审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苍公函〔2021〕xx号复函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撤销复函并重新作出同意的意见于法无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复函意见。

经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经营部分业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二手车交易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认为申请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暂未通过行政确认,目前还不具备开展二手车市场经营活动相关资质”,故不同意申请人恢复部分交易业务的申请。申请人对此复函不服,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时重新作出同意申请人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部分业务的意见。

同时查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经自行审查,认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因此,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作出苍公函〔2021〕70号《苍溪县公安局关于撤销苍公函〔2021〕xx号复函的决定》,并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不是审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活动的主管部门,没有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经营部分业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二手车交易的申请》作出处理,其作出“不同意你公司关于恢复部分交易业务申请”的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超越法定职权。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及时重新作出同意申请人在二手车市场建设期间恢复部分业务的意见”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无法定职责予以处理,应当驳回该项请求。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经自行撤销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因此,该复函现已不具有可撤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苍公函〔2021〕xx号《关于xx公司申请部分业务恢复的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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