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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0827-8)
时间:2022-06-30 来源:苍溪县司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复决〔2021〕21号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谢正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本府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府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一份举报函当中包含公开,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60xxxx0151 XA460xxxx4251,内容为,公开被举报人在贵局登记全称,然而被申请人收到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随依法提起复议确认违法并责令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被申请人在收到公开内容之后应当严谨仔细查看公开内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或补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依法提起复议。申请人所递交的公开信息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应当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公开答复,然而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答复不符合上述法规,构成行政不作为应当得到纠正,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超市的举报材料,请求:“1.依法办理查处举报人的举报,确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让媒体介入报道。3.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答复举报人。4.行政处罚结果请依法录入被举报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被申请人立即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受理举报,并启动处置程序。2021年5月17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要求的回复渠道(电子邮箱),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故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举报和告知举报人案件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对苍溪县xx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将本案的调查情况回复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信息公开申请有固定的形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中有明确的举报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不属于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情形。举报和申请信息公开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和处理信息公开也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规定。且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名称为“举报函”,其请求事项也未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按照举报的程序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被支持。请苍溪县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苍溪县xx超市的《举报函》,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调查处理后,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函》的请求事项为:“1.依法办理查处举报人的举报,确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2.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让媒体介入报道。3.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答复举报人。4.行政处罚结果请依法录入被举报人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在《举报函》中有关“公开”的表述仅在“事实与理由”的部分提及“违法成本的低下、随意,经营者从中获取巨额的暴利而泯灭自己的良心,公开被举报人在贵局登记全称,相关职能部门无法对其行为形成震慑,让一些不法商家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置消费者的权益不顾,一而再再而三的挺身走险以身试法。”该处涉及公开的表述,仅是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举报的行为应当调查的理由阐述而已,而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同样,申请人并未向本府举证证明其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资格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申请人的公开违法,因此,本案申请人所称的信息公开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申请人需要被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应当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举报函》,而举报函并不能作为其已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效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作出特定的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府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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