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字〔2022〕第28号
申请人:邓世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东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苟东,镇长。
第三人:邓某友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及时协调解决申请人与邓某友等邻居的相邻权纠纷,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受理,并通知邓某友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解决把xx村x组组长邓某友屋后公路水沟合理合情疏通;2.责令被申请人督促邓某友家把污水(粪水)引向化粪池;3.责令被申请人负责把申请人屋前滑坡地段做成堡坎以排除申请人房屋安全隐患。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东溪镇xx村x组组长邓某友屋后一条公路没有水沟,天下雨时山水流淌下来冲申请人的屋基,对申请人的住房安全造成隐患。申请人在这三年多时间内多次找xx村村委、找东溪镇人民政府,请求东溪镇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调解,把邓某友屋后公路掏一条水沟来排除申请人房屋安全隐患,但未得到解决。申请人在2021年8月29日再次书面向东溪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至今未收到回复,也未等到政府领导前往查看灾情。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重要民情反应”打印件;3.申请人屋基滑坡部分图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邓某友、邓某勤、何某华等农户系邻居。邓某友家粪池排污问题、邓某勤和何某华等农户入户公路的排水问题,以及申请人房前的滑坡问题,xx村村委会、东溪镇政府多次进行过协调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协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反映的三个问题属于典型的民事相邻权纠纷,xx村村委会和东溪镇人民政府只能依据《人民调解法》进行民事纠纷调解,不能强制要求民事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履行民事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权。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更不存在政府不履职。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东溪镇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部分)及邓某强低保评定材料打印件;2.邓世某信访问题处理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照片打印件;3.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
第三人在复议中未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6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重要民情反应”,请求被申请人:1.把邓某友屋后公路水沟疏通;2.督促邓某友家把污水(粪水)引向化粪池;3.解决申请人因病致贫的经济困难;4.申请人院坝裂缝请求排除安全隐患。202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了“邓世某信访问题处理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同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为申请人亲属邓某强、昝某芬办理了农村低保,自2021年10月起执行。同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组织村组干部和相关农户在申请人家中进行调解,就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提问题达成了一致。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邓某友、邓某勤、何某华等农户系邻居。邓某友家粪池排污问题、邓某勤和何某华等农户入户公路的排水问题,以及申请人房前的滑坡问题,属于民事相邻权纠纷,被申请人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依当事人申请、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被申请人无权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履行民事义务,申请人与邻居间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所提复议请求,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