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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2-01429 关 键 词 废止
发布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8-24
文号 苍府发〔2022〕10号 体裁分类 决定
时间:2022-08-24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53号


《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


省长 黄 强

2022年7月28日


关于废止《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由于《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1年11月12日起施行)《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所规定的内容滞后现行条例,与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已无继续保留和使用的必要,省政府决定废止上述两个办法。

本决定自2022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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