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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2-10-08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公字〔2022〕33号


为推进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改善居住环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涉及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范围以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项目征拆红线图确定的四至边界为准(详见项目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苍溪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按照《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执行。

五、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22年9月30日。

签约期限:以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发布签约启动通知为准。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进行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

办公地点: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1号(原审计局)4楼,办公电话:0839—5228884。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为加快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广府发〔201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项目红线图(附图)。

(二)征收目的:完善处置棚改遗留问题。

(三)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基本情况: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位于陵江镇光明社区北门沟路,共13户,土地面积1409.77平方米(红线范围内土地总面积1453.81平方米,本次征收范围不含原贸易公司住宅楼未确权国有存量土地面积),为国有土地;证载建筑面积980.63平方米,实际测绘建筑面积1740.16平方米。

(四)启征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签约期限:签约启动通知为准。

(五)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六)组织实施部门: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和房屋补偿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政策制定、未登记建筑认定、审查审核、监督和指导补偿工作的实施。

(七)具体实施单位:陵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国有土地和房屋补偿具体工作。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货币化补偿。

二、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的基本要求

1.补偿安置的对象:木材加工厂棚户区范围内房屋的产权人,土地使用权人。

2.土地房屋补偿的原则:

(1)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自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被征收土地和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房屋灭失如无法评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处信办、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陵江镇人民政府共同议定,议定结果交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作为补偿依据。

(3)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此范围的房屋已全部拆除,由于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款已兑现到户,按审核认定结论处理。

(4)对已确权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对未确权土地,只对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评估作价补偿。

3.被征收土地房屋相关信息的认定

(1)权属确认:①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证载为准;②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③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经相关部门审查,以审查结论确定土地房屋产权的归属。

备注:《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均表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面积认定:由于历史原因,木材加工厂涉及住户的房屋已拆除8年之久,属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为先的原则,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以2013年9月28日广元市向纬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并进行公示。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由业主提供合法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处信办、陵江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结果交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和评估机构作为土地房屋补偿依据。

(3)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房屋用途认定及相关补偿: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被征收房屋未登记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屋的用途及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补偿。

(二)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过渡费

鉴于项目牵头人王平在2015年12月30日县住建局出具《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改造区A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苍规条〔2015〕第39号)前已将该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王平应对该项目遗留问题承担一定责任。县政府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前的安置过渡费不予补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参照《苍溪县北门沟木材加工厂A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的审核报告》(开元苍审核字〔2017〕032号)中过渡费审核标准实施支付(未纳入前期审计的王平、李君、杜仕中的过渡费按8000元/年的标准支付)。

2.搬迁费:按2017年审计结论执行。

3.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房屋造成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货币补偿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通知确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①住宅,按照不高于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奖励。

自发布补偿通知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自发布补偿通知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自发布补偿通知确定的签订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②营业用房(以证载为准),按房屋评估价值差额累进计算给予货币奖励,200万元以下部分(含200万元)按15%计;2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含400万元)按10%计;4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

5.房屋属被征收人在主城区内唯一住房,且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照五十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实施单位做好面积核实、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单位提供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实施单位。

4.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原有与王平所签订的协议失效,并将协议原件交回补偿实施单位。

5.若被征收人逾期未签约的将不再受理相关补偿事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遗留问题处理

(一)原牵头人前期拆迁投入费用问题。县政府不承担《苍溪县北门沟木材加工厂A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费用的审核报告》(开元苍审核字〔2017〕032号)中“北门沟木材加工厂A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费用表”计入的第6、7两项费用及由该两项产生的相应利息;第4项“房屋安置补偿费”中计入的“过渡费”已在前述安置方案中另行处置,不再计入前期费用;第5项“拆迁人员工资”减半支付审核金额及相应利息。

(二)项目所在地打围的钢管、围栏等租赁费用问题。由项目牵头人提供有效租赁凭据,按租赁价格减半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三)留守人员工资问题。给予两名留守人员10000元/人/年基本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附图: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项目征拆红线图


附图

北门沟木材加工厂棚户区遗留问题处置项目征拆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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