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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3-023 关 键 词 稳住经济增长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2-30
文号 苍府发〔2022〕20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时间:2022-12-30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图看懂 | 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二批)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二批)的通知

苍府发〔2022〕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二批)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稳住经济增长第二批政策措施。国家、省、市、县已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政策措施严格执行。

一、接续措施

(一)为加快企业培育,扩大总量,做大增量,给予“小升规”企业奖励扶持。对纳入“小升规”培育的企业,当年实现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并实现进规入统的,除按政策规定足额享受稳岗补贴和市、县进规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企业3万元补助。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受理部门:县经信局)

(二)为实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年度内实现升规入库并按照要求上报建筑业产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财政补助。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受理部门:县住建局)

(三)对非苍溪籍人员、新招考和引进人才,在县城规划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别墅除外),开发企业给予购买者购房款4%的补贴后,县财政再给予3%的补贴。对上述人群以外的在县城规划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别墅除外),开发企业给予购买者购房款4%的补贴后,县财政再给予2%的补贴。单套住房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底。(受理部门:县住建局)

(四)支持行业协会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重点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贸企业,举办主题鲜明的综合型促销活动,给予0.5万元/场次补贴。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底。(受理部门:县商务经合局)

(五)支持有增量贡献,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增速高于全县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和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纾困补助1万元补贴。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底。(受理部门:县商务经合局)

(六)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并实现跨境电商实绩交易,给予一次性2万元/家补贴。执行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底。(受理部门:县商务经合局)

二、修订措施

(七)对《苍溪县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第一批)》第十三条措施予以废止。

(八)第一批、第二批措施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均在我县并依法正常运营的单位、管理团队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团队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受理部门初审,并按相关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兑现。本措施由各受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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