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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消费警示——口罩要“潮” 也要靠得住
时间:2023-02-08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由于口罩使用频繁,部分年轻消费者已将其作为“装饰品”,甚至也让自己的孩子和长辈跟着“潮一把”,“潮口罩”逐渐成为“网红”和口罩生产企业的主打产品。然而,由于这类“潮口罩”没有国家及行业产品标准,市场和网络上销售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加之使用人群涉及老年人和儿童,如何正确选购和使用口罩,显得尤为重要。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按照“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监控要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舆论和消费者投诉,针对口罩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现予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安全使用。

一、口罩类型

口罩是一种卫生用品,一般指戴在口鼻部位用于过滤进入口鼻的空气,以达到阻挡有害的气体、气味、飞沫进出佩戴者口鼻的用具。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口罩又有了它的全新属性——防疫屏障。具有一定过滤效率的口罩不仅可以防止接触到病毒携带者的飞沫,降低飞沫量,还可以阻挡含病毒的飞沫核,防止佩戴者吸入,大大降低新冠病毒感染风险。

根据《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口罩可分为四类,即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及以上的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指南》中推荐的口罩类型及使用对象:

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公众在非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使用,比如交通工具,或者在大街上行走。

2.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效果优于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疑似病例、公共交通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在岗期间佩戴。

3.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防护效果优于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推荐现场调查、采样和检测人员使用,公众在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或密闭公共场所也可佩戴。

4.医用防护口罩:推荐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医护人员及确诊患者转移时佩戴。

二、选购建议

购买渠道要注意。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标识齐全的口罩,外包装应标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及执行的标准等信息,对无此类标识的口罩,应避免购买。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时,也应在产品界面查看是否有以上信息。

产品标准要分清。选购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等的医用口罩时,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www.nmpa.gov.cn)查询。选购标有GB 2626-2006、GB/T32610-2016等执行标准的非医用口罩时,注意查看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其中,Q开头的为企业标准,如Q/XXX-2021,此类标准可以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生产企业官网或电商平台产品界面上查询该标准,尽量选购有“过滤效率”指标的产品。

三、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建议家长给儿童选用符合GB2626-2006国家标准的,并标注儿童或青少年颗粒物防护口罩的产品。儿童使用口罩需注意以下事项:

1.儿童在佩戴前,需在家长帮助下,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使用说明,以掌握正确使用呼吸防护用品的方法。

2.家长应随时关注儿童佩戴口罩的情况,如儿童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不适,应及时调整或停止使用。

3.因儿童脸型较小,与普通口罩边缘无法充分密合,不建议儿童佩戴具有密合性要求的非儿童专用口罩。

此外,应随时关注老年人佩戴口罩的情况,如老年人在佩戴口罩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呼吸困难等,应及时停止使用。

四、使用后的处理原则

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口罩,没有病毒传播的风险,一般在口罩变形、弄湿或污损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更换。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处理即可。

疑似病例或确诊患者佩戴过的口罩,不可随意丢弃,应视作医疗废弃物,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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