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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经营主体
时间:2023-04-03 来源:人民日报 打印 关闭本页

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桂桢到会介绍了6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保证税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支持保经营主体、保居民就业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

朱忠明表示,今年1月,按照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今年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三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支持稳就业,将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自2015年起,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五延’,总费率由3%降至1%;2018年起,工伤保险开始降费,费率按照可支付月数的情况降低一定比例。此次两个险种均延续实施,并且由原来的延续12个月延长为延续20个月。”桂桢说,此次延续实施降费率预计年均减负约1800亿元。

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助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王道树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加力实施,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热情。“5年来,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5%左右,形成了‘政策引导—研发投入—税收减免—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的良性循环。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2021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销售额比2017年增长1.4倍,年均增幅达24.5%,高于全部企业增速9.5个百分点。”

支持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支持降低物流成本

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为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将煤炭的进口零关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朱忠明介绍,为降低进口成本,保障国内煤炭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煤炭进口降幅缩小,进口平均价格下降,减轻了相关企业负担。”朱忠明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国内发展需要和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按程序决定将该项政策延续至年底。

朱忠明表示,这次延续和优化的6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预计每年能为经营主体减负4800多亿元。

王道树表示,从4月1日开始,纳税人缴费人即可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办理相关税费优惠;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争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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