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69974760/2023-049 | 关 键 词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行政审批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县财政局制定印发了《苍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征收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配套费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此次《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制定,是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框架下,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县域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具有制度性和实践性基础。
二、起草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5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各要素及职责分工
第一条明确了《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是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执收主体。
第三条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减免范围。明确了以县城规划区、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规划区、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三个区位划分,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的建筑总面积(以经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核准面积数据或房屋建筑面积房产测绘报告数据为准)计征;征收标准县城规划区为每平方米35元、省级试点镇和中心场镇规划区每平方米20元、一般乡(镇)场镇规划区省级试点镇每平方米15元;减免范围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出台的有关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二)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办公用房、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不含部队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三)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含教学楼、实验楼、多功能厅、图书馆室、教学用运动场馆、学生集体宿舍、伙食团、教师周转房等(不含在校园内建设的经营性设施);财政投资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以及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体育场馆;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立医院。(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成区范围外,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原宅基地修建、翻建自用住房;
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分工以及各类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三、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通知》?
一是广泛宣传。在媒体上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文件精神;二是认真学习贯彻。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在工作中贯彻落实;三是适时督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文件落到实处。
四、概念解释
无
五、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本《通知》具体由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解释。咨询电话:5231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