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在既定出台《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苍农〔2019〕45号)和《关于调整优化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苍农〔2020〕12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1〕8号)、《“国家融担基金”专项再担保合作合同》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1+N”的政策体系、落实财金互动普惠金融政策、省(市)风险补偿金改革试点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调研、讨论和会商并报请县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有关内容进一步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以及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微信群、QQ群等媒介,大力宣传金融支农、惠农各项政策,积极支持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开展返乡人员创办农业实体,积极向本辖区有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最大限度为其提供农业投资服务、政策咨询服务和工作协调服务,积极营造“干部护农、金融助农、政策为农”的良好氛围。
二、自愿选择金融机构。支持多家银行竞争有序地参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服务。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县内自愿选择已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范围内的任意金融机构。已在开展“政担”合作业务的按原合作协议和原政策文件执行,若后期有新加入的合作银行,待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后,同等对待各项权利和义务。
三、延长贷款支持期限。根据国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四个不摘”相关政策,将苍农〔2019〕45号文件中贷款期限从“截止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截止2025年12月31日”。
四、执行优惠利率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广元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函〔2020〕46号)文件要求,合作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地方法人银行运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如借款人另有购买其他涉农保险以降低贷款风险的,合作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利率给予更多优惠。从2022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鼓励合作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其放贷利率允许由“≤同期LPR+50BP”调整到“≤同期LPR+200BP”,借款人可在此范围内与各家合作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且贷款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
五、做好现场核实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业产业认定的主体,借款主体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到现场核实产业发展情况。重点核实农业产业是否真实存在、产业基地是否在本辖区内、产业现状是否基本良好、联结农户带动增收是否属实、产业规模与申贷金额是否匹配、有无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等行为,经核实人员现场取照并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现场核实情况表”(见附件1),由乡镇政府领导签署产业核实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推荐。监测户、脱贫户以及与之利益联接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进行贷款,要优先组织现场核实并重点推荐。
六、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落实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和办事效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递交产业发展有关的佐证资料,确保借款人符合放贷条件。首次申请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单笔贷款小于或等于100万元的,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和村组干部现场核实、签字并现场取照;单笔贷款大于100万元的,原则上由县农业农村局派人同步参与现场核实。已贷过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的借款人再贷(还清贷款1年内)、增贷(规定总限额以下)、续贷或展期的,在符合银行申贷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再重复提交审批资料,不再重新现场核实,由借款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产业现状、发展计划、借款用途、带动农户增收和还款承诺等事项),经村委或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对申请内容把关审核、签字盖章后,同时递交当前产业发展及其相关佐证资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推荐。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也要同步简化审批手续,鼓励“联合尽调”“并联审批”,允许线上线下同步或单独开展业务,优化服务流程和提升放贷效率。
七、强化贷后监督管理。放贷银行是贷后资金流向动态监管的主体,要严格把关贷后资金使用用途和范围,规范贷款资金支付流程和方式,广泛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加强贷款使用管理,开展贷后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及时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借款人所在村、乡镇要密切关注借款人产业发展情况,发现资金用途不合规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并及时告知放贷银行、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确保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资金用在全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上。
八、规范贴息贴费政策
(一)执行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实行财政补贴贷款利息和补贴担保费(以下分别简称“贴息”“贴费”)。
(二)执行标准。贴息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中的市场报价基础利率(LPR)部分,贴费在年化担保费不超过0.8%以内据实补贴。
(三)具备条件。借款人贴息贴费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推荐;
2.必须经县农担公司担保;
3.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资金;
4.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息还本;
5.在期限内实现与监测户、脱贫户以及其他农户利益联结有成效;
6.其他有关条件。
(四)办理程序。贷款项目实施完工并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息还本后,借款人自行申请并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审批表”(见附件2),借款人同步提交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凭证、担保费收据凭证、还本凭证、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中转账付款凭证及清单等相关资料;由产业基地所在村委、乡镇(或辖区主管单位)、放贷银行签署核实意见后,县农担公司提供担保清册,资料递交到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先收取利息和担保费,县农业农村局对借款人审核资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贴息贴费总额一次性打款给借款人账户。
(五)特殊情形处理办法
1.借款人现仍在期限内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按原文件规定执行,纳入分险、贴费但不能贴息。
2.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按实际贷款和实际担保天数计算进行贴息、贴费,借款人因提前还款多交的担保费自行向担保公司申请退款。
3.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未结息还本或发生代偿的,财政不予贴息和贴费。
4.对贷款利率不符合条件范围的,视为银行自行发放的一般性贷款行为,不认定为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不纳入分险、贴息和贴费范畴,由银行方在借款时向借款人说明清楚、作出解释;因误导借款人将非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作为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的,由银行单方承担责任。
5.已经县农业农村局推荐,但因合作银行未执行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有关政策而未纳入分险、贴息和贴费的,放款银行应当在放款前如实告知借款人并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6.“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再作为硬性要求,但单户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鼓励借款人短贷快还、随贷随还和提前还清,支持借款人增贷、再贷、续贷、展期等方式持续(扩大)发展农业产业。
7.在期限内经审批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均纳入贴息、贴费和分险范畴,贷款到期日超过2025年12月31日的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暂只贴息、贴费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九、调整贷款分险比例。为了在“政银担”合作的基础上加强“担担”(县农担公司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拓展担保业务上下纵向发展,降低政府风险分担比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县人民政府、合作银行、县担保公司风险分担比例由原3:3:4调整为2:3:5。
十、建立工作奖励机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原苍农〔2019〕45号文件规定“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财金互动政策按照当年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贷款发放净增额的1.5%给予奖励”政策不再继续执行,调整为“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财金互动相关政策和乡村振兴补偿金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相关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文中未涉及的按原文件继续执行,与最新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原文件部分自动作废,若上级出台新政策与本文件相抵触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若上级有明确规定可使用本风险补偿金分险的贷款遵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文件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现场核实情况表
2.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审批表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1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现场核实情况表
借款主体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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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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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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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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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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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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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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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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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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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借款 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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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借 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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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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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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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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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主体 承诺事项 |
借款人手写以下内容:本人对本表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贷款资金和规范财务记账,并遵照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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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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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实产业现状及规模、贷款资格和条件、以及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等情况。 |
村委核实人签字: 电 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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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核实人签字: 电 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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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产业发展情况推荐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签字: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属于现场核实表,原则上要求现场核实人员须到现场核实并签字、取照存档;2、现场核实人员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组成,2-3人同时参加,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联系县农业农村局派人同步参与现场核实;3、此表现场核实人员签字一般不超过1处,并对本人签字项的内容负责;4、乡镇人民政府须对产业发展情况审核并加推荐意见。
附件2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财政贴息贴费审批表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借款主体(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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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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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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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建 设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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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农惠 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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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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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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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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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起
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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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借
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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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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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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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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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付 担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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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费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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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所在 村委现场 核实意见 |
借款人 在本辖区发展 农业产业,产业现状 是/否 良好,带动当地 农户增收,贷款资金 是/否 用于产业发展, 有/没有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村委负责人核实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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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所属乡镇审核意见 |
该借款人 是/否 在本辖区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资金 是/否 用于产业发展,当前产业现状 是/否 良好,带动当地农户增收 是/否 属实,对当地产业发展 是/否 起到带动作用, 有/没有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 同意村委现场核实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审核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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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银行 核实意见 |
该借款人 是/否 经本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县农但公司担保和银行放贷完整流程,实际总借款金额(大写): (小写: 万元),实际累计结付总利息(小写): 元,实际放贷年利率 %, 是/否 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是/否 按合同约定结清全部利息和本金。
银行负责人审核签字(业务公章): 经办人核实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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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该借款人借款程序 是/否 符合规定, 是/否 符合财政贴息条件, 是/否 符合财政贴费条件,按现行政策核定贴息(小写): 元,核定贴费(小写): 元;合计贴息、贴费总额(大写): 。
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公章): 经办人审核签字: |
说明:1.递交本审批表时一并提供借款合同、利息结算收据、担保费收据、还本凭证、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中转账付款凭证及清单等相关资料的全部原件(若原件丢失复印同联存档单据,经放款银行或担保公司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业务鲜章)资料,以及与贷款相关联的银行账号、户名、开户地址的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