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3〕6号
申请人:文某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
负责人:孟开科,所长。
第三人:孙某某。
第三人:袁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并向申请人发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复议机构3月17日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3月20日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3月24日收到),向第三人发送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3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三人未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及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二、苍溪县石马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寻衅滋事打人凶手,申请对案件公平公正裁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事实理由如下。事实描述:14年镇政府在没有公示与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始搞排水工程,将我家房屋、果树、及其它经济作物强行损毁,镇政府于18年年末《石府(2018)12》文件(见附件),让我易地搬迁建房。在施工进行时,原石马镇居委会主任孙某某1依仗自己权力前后多次私自闯入我施工工地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8月12日,村委李某书记都告诉我说已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行,于是我开工建设,孙某某1指使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2人私自闯入我房屋(已经建设3层,墙体已经封闭)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我自卫阻止2人时,他们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住院90多天,出于人道主义的问候与探视都没);2022年5月6号上午9:00被打后遗病症再次发作,差点失去生命,住院17天。撤销理由:1、孙某某前后多次私自闯入我施工工地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其中2019年10月15日石马镇政府调解后,孙某某仍然有4次非法强行干涉停工),报警苍溪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均以政府协调为由不立案,每一次非法强行干涉停工,均告知村委、石马镇政府。第1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19年10月12日,我在施工打地基,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3人,将打好的地基坑给填埋,非法强行干涉导致停工,现场报警110,110告知找地方派出所,石马派出所回复是找石马镇政协商(石马派出所没有立案),当日将上述事件同时告知李某、村长张某某。证人:戴某某(原党委书记)、李某、张某某。当日施工工人:刘某某、白某某。第2次非法强行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经于2019年10月15日石马镇政府调解共同签署调解书“见附件-原文《三》文某某施工,孙某某1不得干涉干涉阻碍,否则后果由孙某某1承担”。2019年12月17日上午,继续正常施工修建第一层,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再次在施工现场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并推倒墙体,现场告知戴某某、李某、张某某,戴某某亲自报警。警察晚间才与戴某某家里询问情况(还是没有立案)。证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党委书记)、戴某某、白某(副镇长)、任某某(包工头)。第3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经于2019年12月18日石马镇政府再次调解,并且共同签署调解书,2020年1月11日,继续正常施工修建,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再次不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证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戴某某、白某。第4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3月3日;第5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4月16日,均是李某、张某某,告知调解好后,并且明确告知孙某某1及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无任何理由阻止干涉施工。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多次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现场扬言“老子苍溪县公安局,有人”。每一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告知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戴某某、白某。第6次:2020年8月12日,李某都告诉我说已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行,于是我开工建设,孙某某1指使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2人私自闯入我房屋(已经建设3层,墙体已经封闭)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我自卫阻止2人时,他们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住院90多天,出于人道主义的问候与探视都没);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建房过程中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不符合事实;证据1):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违反协议在先,并且是李某和张某某告诉我说己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我才开始施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建房过程中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不符合事实。证人:李某、张某某,证据2):2019年12月18日石马镇政府调解书为证,要求距离1.5米,最终调解结果为原来的0.8米,0.8米修为人行通道,由某某四组承担修建,非我修建。证人:李某、张某某,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架,文某某便用塑料水管和钢筋将孙某某和袁某打伤。”不符合事实;事实陈述:孙某某私自多次闯入我房屋(行政处罚事件地点在我房子内)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我出于自卫与保护我私人财产阻止他们违法行为。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文某某便用塑料水管和钢筋将孙某某和袁某打伤。”断章取义。孙某某私自闯入我房屋,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我出于自卫与保护我私人财产阻止他们违法行为,孙某某和袁某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见附件-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证据1):被打后由石马镇政府派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并有张某某告知由石马镇政府派120救护车送至医院通话录音。证人:李某、张某某。证据2: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5、案发后多次提出查看监控,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明确告知没有监控,多次维权后,出现行政处罚定书中视频证据。事实陈述: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孟开科所长让看其监控视频,我提出视频和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前面出示的照片信息不吻合,明显人物位置移动的逻辑错误,孟开科所长回复视频需拿去鉴定,然后就没有任何后续了;要求再次查看视频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孟开科所长告知不可以查看。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疑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为什么不提案件发生地点?2、案发时间20年8月12日至今日:2年4月后随意强制颁发政处罚定书?案件定性依据?3、颁发政处罚定书警察:华某,职务:教导员,警号:******,颁发现场明确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苍溪县公安局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共同评定结果,如果属实,行政复议平台是苍溪县公安局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否是充当了“运动员”又充当“裁判”,是否可以对案件公平公正裁定?证据:颁发政处罚定书视频为证据。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撤销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申请人补正后,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称事实理由如下。事实及理由:14年镇政府在没有公示与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开始搞排水工程,将我家房屋、果树、及其它经济作物强行损毁,镇政府于18年年末《石府(2018)12》文件(见附件),让我易地搬迁建房。在施工进行时,原石马镇居委会主任孙某某1依仗自己权力前后多次私自闯入我施工工地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8月12日,李某都告诉我说已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行,于是我开工建设,孙某某1指使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2人私自闯入我房屋(建设2层,墙体已经封闭)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他们并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住院90多天,出于人道主义的问候与探视都没);2022年5月6号上午9:00被打后遗病症再次发作,差点失去生命,住院17天。撤销理由:1、孙某某前后多次私自闯入我施工工地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其中2019年10月15日石马镇政府调解后,孙某某仍然有4次非法强行干涉停工),报警苍溪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均以政府协调为由不立案,每一次非法强行干涉停工,均告知村委、石马镇政府。第1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19年10月12日,我在施工打地基,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3人,将打好的地基坑给填埋,非法强行干涉导致停工,现场报警110,110告知找地方派出所,石马派出所回复是找石马镇政协商(石马派出所没有立案),当日将上述事件同时告知李某、张某某。证人:戴某某、李某、张某某,当日施工工人:刘某某、申某某。第2次非法强行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经于2019年10月15日石马镇政府调解共同签署调解书“见附件-原文《三》文某某施工,孙某某1不得干涉干涉阻碍,否则后果由孙某某1承担”。2019年12月17日上午,继续正常施工修建第一层,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再次在施工现场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并推倒墙体,现场告知戴某某、李某、张某某,戴某某亲自报警。警察晚间才与戴某某家里询问情况(还是没有立案)。证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戴某某、白某(副镇长)、任某某。第3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经于2019年12月18日石马镇政府再次调解,并且共同签署调解书,2020年1月11日,继续正常施工修建,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再次违反协议,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证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戴某某、白某。第4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3月3日;第5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2020年4月16日,均是李某、张某某,明确告知我调解好后,并且明确告知孙某某1及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无任何理由阻止干涉施工。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多次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现场扬言“老子苍溪县公安局,有人”。每一次非法干涉强行让其停工告知人:李某、张某某、李镇长、戴某某、白某。第6次:2020年8月12日,李某都告诉我说已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行,于是我开工建设,孙某某1指使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2人私自闯入我房屋(已经建设2层,墙体已经封闭)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他们并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建房过程中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不符合事实,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屡次违反协议;证据1):孙某某1其女孙某某及其女婿袁某屡次违反协议,并且是李某和张某某告诉我说已调解好了,你开工建设就,我才开始施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建房过程中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不符合事实。证人:李某、张某某,证据2):2019年12月18日石马镇政府调解书为证,要求距离1.5米,最终调解结果为原来的0.8米,0.8米修为人行通道,由某某四组承担修建,非我修建。证人:李某、张某某,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架”不符合事实;事实陈述:孙某某私自多次闯入我房屋(行政处罚事件地点在我房子内)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他们并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文某某便用塑料水管和钢筋将孙某某和袁某打伤。”断章取义,恶意剪辑。我正在施工给砖块浇水,孙某某私自闯入我房屋,将修建中的墙体推倒,毁坏建筑材料,孙某某和袁某对我进行殴打,根据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为脑震荡,住院90多天(见附件-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证据1):被打后由石马镇政府派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并有张某某告知由石马镇政府派120救护车送至医院通话录音。证人:村委李某、张某某,证据2:苍溪县中医院检查报告。5、案发后多次提出查看监控,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明确告知没有监控,多次维权后,出现行政处罚定书中视频证据。事实陈述: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孟开科所长让看其监控视频,我提出视频和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前面出示的照片信息不吻合,明显人物位置移动的逻辑错误,孟开科所长回复视频需拿去鉴定,然后就没有任何后续了;要求再次查看视频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孟开科所长告知不可以查看。信息不吻合:1、广元苍溪公安局石马派出所前面出示的照片信息与视频信息不吻合;2、视频中孙某某和袁某是如何在房屋中间的;3、我正在施工给砖块浇水过程片段恶意剪辑。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疑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为什么不提案件发生地点?2、案发时间20年8月12日至今日:2年4月后随意强制颁发政处罚定书?案件定性依据?1、颁发政处罚定书警察:华某,职务:教导员,警号:******,颁发现场明确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苍溪县公安局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共同评定结果,如果属实,行政复议平台是苍溪县公安局与苍溪县人民政府否是充当了“运动员”又充当“裁判”,是否可以对案件公平公正裁定?证据:颁发政处罚定书视频为证据。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14年损毁房屋及原样照片共11张;2.文某某2018年7月26日《苍溪县乡镇规划区建设活动申报表》照片3张;3.2019年第三人填埋地基坑,第2次、第3次、及2020年损坏墙体照片共8张;4.苍溪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苍溪县中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照片共4张;5.2019年12月18日《调解协议》、2019年10月15日《调解意见》照片各1张;6.申请人身份证;7.广元市中医院《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8.石马镇人民政府石府〔2018〕1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9.2011年8月18日《关于某某村某组村民文某某与某某社区居民孙某某1建修房屋问题的协议》;10.在文某某处底层做砖纠纷误工带工资收条一张;11.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文某某与孙某某、袁某互殴案于2020年8月12日17时05分由报案人孙某某报案至我所,通过调查了解,该起事件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于是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处罚。2023年3月15日,文某某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我所作出书面答复。2020年8月12日17时许,石马派出所接110指令:在苍溪县石马镇中学下面,有人打人。接到指令后时任石马派出所所长何某某带领辅警赵某驱车赶赴现场,现场位于石马镇初级中学下坡公路旁的一栋房屋的施工现场,到达现场后现场未见当事人文某某。经现场了解,文某某已经去石马镇卫生院检查伤势,而现场只有孙某某、袁某留在。民警立即将案件现场拍照保存,并简单询问孙某某、袁某事情的经过,经初步向孙、袁二人了解,系文某某在孙某某房屋旁边修房子,根据双方协议,文某某修好第一层后应等两家房屋之间的通道修好后,再继续修第二层。文某某在修好第一层后,没有修好通道就继续修建自己房屋,未按照协议履行。故孙某某先阻拦文某某修建房屋,并将砌好的砖块推倒了几匹,后文某某拿起水管往孙某某身上洒水,此时孙某某丈夫袁某来到现场,后文某某使用一根钢筋殴打袁某,导致孙某某与其丈夫袁某受伤。听完后,民警将孙某某、袁某指认文某某拿的钢筋带回派出所,并将二人一并带至派出所,对孙、袁二人的明显伤势进行了拍照固定,随即让二人先去检查伤势,(后孙、袁二人在石马镇卫生院检查伤情:袁某伤情为左前额及右前额顶部皮肤血肿,肚脐部软组织擦伤。孙某某伤情为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右手臂后侧软组织擦伤,双膝关节软组织划伤)派出所同时开展对周边证人的调查工作。孙、袁夫妇离开派出所以后,何某某与赵某来到石马镇卫生院,见到文某某,并询问了文某某的伤势并且拍照,同时简单询问了文某某事情的经过,文某某称孙某某、袁某两人就是阻拦自己修建房屋,还跑到施工现扬殴打自己。听完文某某叙述以后,文某某称自己受伤了,要检查伤势,民警便告知文某某先治疗伤势,派出所先调查其他在场人员。2020年8月12日17时许接到报警,石马派出所于当晚21时许将案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并于案发当日18时对当事人孙某某、袁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且二人提交了病情证明;于2020年8月13日10时对石马镇卫生院医生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且陈某某医生提交了文某某的病情证明,同日孙某某向派出所提交了文某某手持水管向其喷水、手持砖头照片以及调解协议复印件;2020年8月16日20时许对帮助文某某修建房屋的工人任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0年8月18日时许对修建房屋工人孙某某2、陈某某1、蒋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因事发后文某某一直在人民医院(2020年8月13日入院,2020年8月18日出院)、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17日入院,2020年9月14日出院;2020年9月15日入院,2020年11月4日出院),故2020年9月6日我所民警李某某、姚某到苍溪县中医医院第一住院部七楼对文某某进行询问调查,文某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拒不配合,在调查询问接受后,表示笔录内容与其说的相符,但其本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确认。(案件调查过程中文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17时30分到石马镇卫生院进行检查,检查伤势为:未见外伤、出血及皮下瘀血癍,经x片检查无骨折、无血气胸。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8日文某某在苍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1、呼之不应待诊:反应性精神障碍?2、胸部软组织损伤。2020年8月17日至9月14日在苍溪县中医医院治疗,其入院诊断为1、脑震荡,2、胸部闭合性损伤,3、高血压2级高危,4、冠心病。5、肝囊肿,6、肾囊肿,7、肺气肿,8、左心室增大,9、左上颌窦炎,10脑梗塞,出院诊断亦与入院诊断病情一致。2020年9月15日至11月4日在苍溪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3、脑震荡,4、胸部闭合性损伤,5、老年性肺气肿,6、肝囊肿,7、肾囊肿,出院诊断出增加一项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外,其与症状与入院诊断症状一致。)2020年12月6日15时许,在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1、社区书记李某、派出所何某某、赵某等人的参与下在石马镇某某社区办公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经过石马镇政府、社区干部以及派出所民警的共同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此次调解失败。2020年12月9日文某某向石马派出所提交了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苍溪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苍溪县中医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两份、苍溪县中医医院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一份以及结算票据复印件一份。后在石马镇政府与派出所的共同协调下准备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孙某某一方不同意再次调解,而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故未能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民警将不再组织(孙某某、袁某与文某某)调解的事由书面告知文某某,并告知其所花费用由其本人自行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关于打架一事,由于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承认殴打对方,只是陈述对方如何殴打自己,亦无旁证证实打架的违法事实。对于打架一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公安机关未对双方打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经调查,在案中以及案发后,民警开展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发生打架是由孙某某1背后致使,亦无证据证实孙某某1参与此次打架活动中,且案发当时孙某某1亦未在现场。民警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亦无人提出此事与孙某某1有关系。)2021年8月3日,孙某某向石马派出所提供了案发时视频监控,当孙某某、袁某均对监控所示内容没有异议。该视频监控真实且清晰的记录了案发当时文某某和孙某某各自的违法事实,与石马派出所调查的事实基本一致。但当事人文某某表示此监控视频系伪造,拒不承认监控上面所呈现的事情是其所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撤销苍溪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申请人提出以上申请,我所认为办案民警依照办案流程对该案进行调查,且办案单位已经做出了完结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1.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苍公(石)受案字〔2020〕2007号《受案登记表》;4.《受案回执》;5.苍公(石)立字〔2023〕40号《立案决定书》;6.《处警经过》(何某某、李某某);7.文某某第一次、第二次,孙某某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袁某第一次、第二次,陈某某第一次,任某某第一次,孙某某2第一次,陈某某1第一次,蒋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8.苍公(石)行传字〔2021〕215、230号《传唤证》;9.《接受证据清单》(文某某申请书及住院相应资料);10.《接受证据清单》(袁某提交的钢筋及民警拍摄的照片);11.《接受证据清单》(石马镇卫生院出具的袁某、孙某某、文某某病情证明);12.《接受证据清单》(接受内容为孙某某提交的照片4张及2019年12月18日调解协议);13.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孙某某、袁某伤情照片、文某某全身照片;14.调解记录;15.《说明》(当事人孙某某);16.《告知书》(石马派出所向文某某告知其因此事所花费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7.《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孙某某提供监控视频);18.《调取证据清单》(孙某某持有的监控视频);1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知人文某某,2023年1月10日);2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知人孙某某);21.户籍证明(文某某、孙某某、袁某);22.《呈请立案报告书》(2022年12月30日);23.《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2021年8月2日);24.《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共两份,违法行为人分别为文某某、孙某某,2023年1月11日);25.《呈请传唤报告书》(违法嫌疑人孙某某);26.光盘一张[含孙某某、袁某、文某某被殴打案现场视频(共256MB大小,时长共3小时57分22秒),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视频]。(以上材料均为复印、复制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1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110指令,称在苍溪县石马镇中学下面,有人打人,请处警。随后,石马派出所派人赶到现场,当时只有第三人孙某某、袁某在现场,申请人文某某已经到石马镇卫生院检查身体。被申请人现场向第三人简单询问了情况,并拍摄了现场照片、第三人伤情照片,然后让第三人先去检查伤势。随后,被申请人到石马镇卫生院见到申请人,询问了其伤势及经过、拍摄了申请人全身照片,并告知申请人先治疗。经调查,孙某某、袁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当日,被申请人在石马派出所对第三人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向报案人孙某某作出了《受案回执》。2021年8月3日,对第三人孙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2月21日,经过传唤,对第三人孙某某进行了第三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2月22日,经过传唤,对第三人袁某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三人孙某某、袁某在接受询问时均称他们和申请人之前签订了协议,约定其两家房屋墙壁隔0.8米,而且在两个墙壁之间的道路修好之后,申请人才能修建第二层以上的房屋,他们发现申请人违反协议修建二楼房屋,所以前去制止,并最终发生纠纷。孙某某一共推倒了申请人新砌的砖墙上的砖20~30匹左右。孙某某去推砖时申请人用水管向孙某某喷水致衣服弄湿,并用水管打了孙某某六、七下。袁某看到后前去制止,申请人用随手捡起的钢筋打中袁某头部两次并伤及腹部,袁某用拳头打了申请人左手手肘处一下。同时申请人的钢筋还伤及孙某某左手虎口处,申请人还用砖头砸孙某某,被孙某某躲过,也用砖头砸向袁某。孙某某用砖头砸在申请人左肩位置处。随后双方停止了打斗。孙某某报警。
2020年9月6日,被申请人在苍溪县中医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称第三人阻止自己建房施工,是第三人把自己打伤,具体记不清了,自己现在头昏,等清醒了想起来后再陈述。
被申请人2021年8月3日向第三人孙某某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2021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在石马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次询问主要内容是针对监控视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示了由第三人孙某某提供的案发时现场监控视频,申请人看完后认为视频是假的,不承认自己打过第三人。
被申请人还询问了案发当天在现场给申请人施工建房的任某某、孙某某2、陈某某1、蒋某某,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这些被询问人都称自己没有看清楚具体的情况。被申请人询问了石马镇卫生院医生陈某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陈某某称申请人是来自己处就诊过,根据医院的设备情况和当时的检查情况,无法判断出申请人说的病情,就建议申请人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2020年8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石马镇卫生院病情证明诊断袁某为:1.左前额及右前额顶部皮肤血肿,2.肚脐部软组织擦伤;孙某某为:1.右手拇指软组织损伤,2.右手前臂后侧软组织擦伤,3.双膝关节软组织划伤。
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苍溪县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苍溪县中医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苍溪县中医医院CT诊断报告单、医院的结算票据。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至8月18日在苍溪县人民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1.呼之不应待诊:反应性精神障碍?2.胸部软组织损伤。”2020年8月17日至9月14日在苍溪县中医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1.脑震荡,2.胸部闭合性损伤,3.高血压2级 高危,4.冠心病,5.肝囊肿,6.肾囊肿,7.肺气肿,8.左心室增大,9.左上颌窦炎,10.脑梗塞。”2020年9月15日至11月4日在苍溪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2级 很高危组,3.脑震荡,4.胸部闭合性损伤,5.老年性肺气肿,6.肝囊肿,7.肾囊肿,8.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提供的2019年12月18日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记载:“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在文某某修建房屋时与孙某某1相邻之间,间距为零点捌米(0.8米),新留0.8米为人行公共通道。任何人都不能阻止。人行公共通道的设计与建设由某某村某组负责。人行通道修建好后必须满足大众上下通行。此人行公共通道为某某村某组所有。此调解协议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愿望,任何人均不得反悔,如有反悔新发生的后果由反悔方负完全责任。人行公共通道建修时间在文某某一楼起后,开始建修。”经调查,孙某某1即孙某某的父亲。
申请人提供的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调解意见》中记载:“……三、文某某在建房中,孙某某1不得强加干涉阻碍施工,否则引起后果由孙某某1承担……”。
被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12月6日对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的调解记录记载,本次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2月21日第三人孙某某写的《说明》表明其不同意就此事再次调解,自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因此事所花费用自行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2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作出了苍公(石)字〔2023〕4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孙某某、袁某被殴打案立案调查。
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被告知人”处申请人未签字,被申请人在笔录上作了批注“注:已当面告知文某某,文某某拒绝签字”。
2023年1月11日,经过审批,被申请人作出了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现查明2020年8月12日17时许,文某某因在孙某某家房屋旁边建房一事与孙某某发生纠纷,孙某某认为文某某在建房过程中未按照双方之前的协议履行便到文某某建房施工现场阻止文某某继续施工,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架,文某某使用塑料水管和钢筋将孙某某和袁某打伤。”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光盘共四个视频文件,分别是:1.文件名B061653_000001_20230111161023_000041,MD5为43635C0B3834507969CFF7DBE56A2828,SHA1为6B590468A1B5187CF825957B33267E433368AA7C,文件大小为728M(763,929,545字节);2.文件名B061656_000001_20230112095925_000127,MD5为C22E055CA6C93EB5CC93FB385D3F90B1,SHA1为EF7C914A77C8F1B4F88FC6157AA4D44F723F53B9,文件大小为361MB(379,575,831字节);3.文件名ea4a38229ccc4b8ac2557321b78b9a2a,MD5为5A8644F1A2A92F0B94A7F23817D4B9D0,SHA1为E5EEE3CA03F9F66007C638E09A058B8CB5ABAE98,文件大小为13.1MB(13,737,519字节);4.文件名hiv00105,MD5为F0E707AABD5D3D8A22222DE5A20FBBB1,SHA1为E85C260AF34B6D6B1889BE65FE6F99ABE48D350F,文件大小为256MB(268,435,456字节)(即第三人孙某某所提供监控视频)。其中,文件名为hiv00105的视频是时长共3小时57分22秒的案发现场完整视频;文件名为ea4a38229ccc4b8ac2557321b78b9a2a的视频是用手机拍摄的监控画面部分视频;文件名为B061656_000001_20230112095925_000127的视频是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文件名为B061653_000001_20230111161023_000041的视频是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在石马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视频记录,该视频中被申请人将告知笔录拿给了申请人看,办案人员同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中的一部分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
同时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苍公(石)受案字〔2020〕2007号《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苍公(石)立字〔2023〕40号《立案决定书》;5.《处警经过》(何某某、李某某);6.文某某第一次、第二次,孙某某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袁某第一次、第二次,陈某某第一次,任某某第一次,孙某某2第一次,陈某某1第一次,蒋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7.苍公(石)行传字〔2021〕215、230号《传唤证》;8.《接受证据清单》(文某某申请书及住院相应资料);9.《接受证据清单》(袁某提交的钢筋及民警拍摄的照片);10.《接受证据清单》(石马镇卫生院出具的袁某、孙某某、文某某病情证明);11.《接受证据清单》(孙某某提交的照片4张及2019年12月18日《调解协议》);12.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孙某某、袁某伤情照片、文某某全身照片;13.调解记录;14.《说明》(当事人孙某某);15.《告知书》(石马派出所向文某某告知其因此事所花费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6.《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孙某某提供监控视频);17.《调取证据清单》(孙某某持有的监控视频);18.《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知人文某某,2023年1月10日);1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知人孙某某);20.2019年12月18日《调解协议》;21.2019年10月15日《调解意见》;22.2011年8月18日《关于某某村某组村民文某某与某某社区居民孙某某1建修房屋问题的协议》;23.户籍证明(文某某、孙某某、袁某);24.申请人身份证;25.《呈请立案报告书》(2022年12月30日);26.《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2021年8月2日);27.《呈请公安行政处罚报告书》(共两份,违法行为人分别为文某某、孙某某,2023年1月11日);28.《呈请传唤报告书》(违法嫌疑人孙某某);29.光盘一张[含孙某某、袁某、文某某被殴打案现场视频(共256MB大小,时长共3小时57分22秒),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视频]。(以上材料均为复印、复制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200元罚款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孙某某的报案及时受理,并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取了事发现场视频,查明了双方发生纠纷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孙某某认为申请人没有履行之前的协议便前去阻止申请人施工,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和打架,申请人使用塑料水管和钢筋将孙某某和袁某打伤。最后经过审批,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给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视频显示,该视频中被申请人将告知笔录拿给了申请人看。办案人员同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宣读,但并未向申请人宣读完整的告知笔录内容,存在瑕疵。被申请人2020年8月12日对第三人孙某某的报案作了受案登记,并于当日向其出具了《受案回执》,该回执中表明被申请人该日已经受理。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超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人请求“苍溪县石马派出所徇私枉法包庇寻衅滋事打人凶手,申请对案件公平公正裁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如果被申请人存在相关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苍公(石)行罚决字〔2023〕107号《苍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