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3-01304 | 关 键 词 | 道路货运企业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文号 | 苍府发〔2023〕10号 | 体裁分类 | 通知 |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溪县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苍府发〔202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现将《苍溪县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快发展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苍溪县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加快发展六条措施
为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发展枢纽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全县道路货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外籍车辆转籍入苍
全面摸排在本地经营的外籍货运车辆经营者情况,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在本地经营的外籍货运车辆转籍入苍经营,鼓励小吨位车辆与社会潜在道路运输经营者主动购买4.5吨以上的货车(纳入县内统计)参与运输,对转籍货运车辆或新上户货运车辆(核载4.5吨以上)按1500元/车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培育壮大货运企业
鼓励辖区内货运经营者组建货运公司或货运服务公司,向货运车辆经营者提供货源信息、车辆年审保险代理、技术安全指导、融资等服务,积极引导货运车辆经营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司运营,逐步培育壮大本地道路货运企业。对新注册的货运企业,车辆达到50辆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货运市场主体转企升规,对纳入交通或商务统计报表范围内,首次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申报进规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申报进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全县道路货运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在申报项目资金、争取政策支持方面给予“白名单”企业优先考虑,同时在融资及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县域内货源统筹
进一步规范县域内矿山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运输、农特产品运输的营运管理,防范和从严打击砂石、矿山等资源运输市场欺行霸市行为。鼓励矿山、砂石、重点项目、农特产品等运输使用本地道路货物运输规上企业车辆参与营运,增大货运周转量统计基数、增加县内运输行业税费收入(责任单位:县国资金融中心,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完善货运车辆停车场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新(改)建一个集新能源货车充(换)电、驾驶员休息就餐、洗浴入厕等基本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专业货运车辆停车场,改善货运车辆司机停车休息条件(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国资金融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五、加强货运企业联挂帮扶
对2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经营者由县交运、交警部门指定一名副科级干部帮扶,对5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经营者由县交运、交警部门指定一名正科级干部帮扶,对100辆货运车辆以上的经营者由县级(或相当职级)领导帮扶(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六、加强货运企业和司机权益保障
指导鼓励普货运输个体经营者加入道路运输企业,帮助企业科学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内部管理、优化运输服务。加快推进货运车辆“司机之家”建设,着力解决货运车辆司机“急难愁盼”问题,切实维护货运企业和司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以上措施及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