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 详情
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苍府公字〔2023〕44号
时间:2023-11-10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公字〔2023〕44号


因苍溪县少屏山主干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陵江镇群辉社区部分集体土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少屏山主干道路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0〕826号、川府土〔2012〕1184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2008年第4批城市建设用地、苍溪县2012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陵江镇群辉社区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居委会。共征收集体土地9.32亩,其中农用地8.63亩(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28亩,林地4.41亩,其他农用地2.94亩),建设用地0.42亩,未利用地0.27亩。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