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复决〔2023〕2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苍溪县林业局。
负责人:杨立彬,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超期不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7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苍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23年5月18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苍溪县剑阁区块礁摊气藏试采地面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1.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申请、《使用林地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包括(一)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现状调查表;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报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3.林木采伐许可证 ;4.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证明;5、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6、拟使用林地公示文件、拟使用林地公示证明;7、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的林地证明。截至6月29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予答复和答复期限的规定,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邮政EMS快递单复印件证据。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依据申请人的要求于2023年7月12日通过邮箱对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
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称县林业局又于8月9日对申请人补充公开了苍林信公〔2023〕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剑阁区块礁滩气藏试采地面工程林勘可行性报告》,申请人予以认可。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1.2023年7月12日邮件发送截图打印件;2.《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广元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剑阁区块礁滩气藏天然气净化厂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批准一览表》;4.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5.《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7.《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本机关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快递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12日通过邮箱向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留下的电子邮箱409877136@qq.com发送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苍溪县林业局向申请人李某超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