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87902632/2023-01751 | 关 键 词 | 综合地价标准 |
发布机构 | 苍溪县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11-23 |
文号 | 体裁分类 | 其他 |
苍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苍府发〔2023〕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要求,现将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0月印发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公字〔2020〕32号)同时废止。
二、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全县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农用地范围。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划分四个区片,Ⅰ区片59800元/亩,Ⅱ区片54800元/亩,Ⅲ区片51500元/亩,Ⅳ区片46900元/亩。
三、《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3:7。
四、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依法完善征地程序,做好调查、公告、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要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妥善解决新标准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过渡;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收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