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苍溪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制表日期:202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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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全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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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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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40084797574 |
苍溪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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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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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件,(5)降低资质等级,(6)吊销许可证件,(7)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8)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9)行政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5.“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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