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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1-25 来源:苍溪县应急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2023年11月6日11时许,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挖掘机在进行房屋拆除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按照《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苍府函〔2019〕49号)要求,2023年11月8日,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国资金融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苍溪县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开展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6日上午8时,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翟某将待拆除的原颐珑达办公楼周边清场后,挖掘机驾驶员黄某林驾驶短臂挖掘机将原颐珑达办公楼外侧最中心的承重柱拆除完成后,换用长臂挖掘机对外侧从东至西第五根承重柱进行破拆,11时左右,现场管理人员马某宇、汪某国、冯某和翟某等人察觉拆除作业可能存在坍塌风险,翟某立即通过电话、对讲机等方式要求挖掘机监护员舒某制止黄某林继续作业,但制止无果。翟某又立马跑到挖掘机附近大声呼喊黄某林,要求其停止作业并下车重新商量拆除方案,黄某林收到指令后停止拆除作业并驾驶挖掘机向场地外挪了一段距离,翟某见状退回安全距离外后,发现黄某林驾驶挖掘机再次返回进行拆除作业,约一分钟,原颐珑达办公楼发生整体坍塌,将黄某林和挖掘机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琨带领县公安、应急、卫健、经信、国资金融中心、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抢险救援。11月6日15时05分,黄某林被救出后,经医生现场确认死亡。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及群体性事件。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翟某立即拨打了119和120。11时14分,县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核查通知后,立即转应急救援股核实相关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如实上报。11时38分左右,县国资金融中心电话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报告。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完毕,无不稳定因素。

(四)气象和地震情况

2023年11月6日,苍溪县天气多云转晴,气温最高23℃、最低12℃,偏北风2级。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统计查询,事故当天苍溪县境内未发生地震,未受到大震波及。

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通威项目选址红线内搬迁企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四川颐珑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拆除生产车间、办公楼、职工公寓、门卫室,生产车间为1层钢架结构,面积为11647.55㎡;职工公寓为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为3070.92㎡;办公楼为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4866.38㎡;门卫室为1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面积为25.46㎡。

(二)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科公司”)为通威项目选址红线内搬迁企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四川颐珑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施工劳务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17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翟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CBJLRB17,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68号1栋34层3407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等。

资质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川劳备510132667号,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23-03-23),有效期:2028年03月2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3〕006386号,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03月21日至2026年03月31日。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四川苍溪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文旅集团”),法定代表人:熊某乔,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35N406A,成立日期:2021年11月12日,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梨仙湖商业广场4号楼3楼。经营范围: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

2.施工总承包单位

苍溪县兴苍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苍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0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0FL4M,法定代表人:李某进,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27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

资质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1867996,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18-11-28),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6〕00153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09月26日。

该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成立项目经理部,任命汪某国为项目经理,陈某宇为技术负责人,冯某为施工员,余某为安全员。

(四)有关合同签订情况

2023年10月25日,县国资金融中心党委召开通威项目选址红线内企业搬迁项目专题会,明确由县文旅集团作为该项目业主单位。2023年10月29日,县文旅集团与兴苍公司签订《通威项目选址红线内搬迁企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四川颐珑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兴苍公司承担项目施工总承包施工任务。合同工期: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6天。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圆整(¥980000元)。

2023年11月1日,兴苍公司与忠科公司签订《通威项目选址红线内搬迁企业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四川颐珑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拆除合同》,合同约定由忠科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合同工期:2023年11月2日至11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4天。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拾陆万陆仟玖佰叁拾柒元肆角肆分整(¥766937.44元)。

(五)拆除施工方案制定情况

2023年10月,兴苍公司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原颐珑达办公楼拆除施工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施工工艺,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分层拆除,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原则进行拆除。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某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1121********799X,家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板桥镇民福村。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死者黄某林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拆除施工方案作业,不听劝阻,违规冒险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一是忠科公司未依法落实劳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黄某林违规冒险作业的违规行为制止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兴苍公司未依法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违规行为,对忠科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不到位,对忠科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失管。三是县文旅集团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及时将拆除施工方案报住建部门备案。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苍溪县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黄某林,男,挖掘机驾驶员,违反拆除施工方案施工,不听劝阻,冒险作业,造成房屋坍塌致其死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翟某,忠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项目施工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执行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黄某林冒险作业的违规行为制止不力、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拆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1.兴苍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忠科公司。未依法履行劳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县文旅集团。未按规定将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县住建部门备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报县应急局。

(四)对企业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某进,兴苍公司执行董事。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该项目未执行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陈某宇,兴苍公司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该项目未执行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马某宇,兴苍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未按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汪某国,兴苍公司项目部经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行业规范、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违规行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议由县应急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企业自行处理人员

兴苍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寇某波、质安部经理余某、项目管理员冯某等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县应急局。

(六)对相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对该拆除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研判不精准,未及时发现制止企业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应急局。

2.县国资金融中心履行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拆除项目督促检查不深不细,未及时发现制止企业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应急局。

3.县住建局对该拆除项目业主单位县文旅集团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失察。建议责成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应急局。

4.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县国资金融中心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处理意见,由县纪委监委提出。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忠科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施工,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层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兴苍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分析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高度重视拆除工程带来的施工风险,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技术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县文旅集团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按规定落实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选派责任心强、懂安全管理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四)苍溪经开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园区内在建、拆除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闭环整改问题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县国资金融中心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统筹发展与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县属国有企业安全监管,特别要强化在建、拆除工程项目的风险研判、管控和督促检查,形成问题隐患整改闭环管理。

(六)县住建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加强全县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建立完善工作台账,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强化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管理,依法依规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




苍溪县四川忠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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