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 详情
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苍府公字〔2024〕13号
时间:2024-03-2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公字〔2024〕13号


因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需要,需征收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9〕538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社。共征收集体土地0.0593公顷,其中农用地0.0193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193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0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实施单位: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